场地使用费
会计学专业术语
场地使用费是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申请使用场地而按场地面积和中国政府规定的使用费用标准,按期付给中国政府的场地使用费用。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等。按有关规定,场地使用费总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五元,最高不超过三百元。其中大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最低不少于十元。
场地使用费标准为:(1)一般地区每年每平方米5-300元。(2)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区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10元,没有高限。(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在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如按开发费、场地使用费综合计算,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如单计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3元。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享受减征免征的优待,凡场地使用权为中方合营者投资股本的,按投资作价金额一次预收经营期内(无经营期限按15年计)的场地使用费。该标准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可以调整,但调整间隔不短于3年。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费用和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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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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