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人寿保险主要是
死亡保险。因为当时人们认为死亡是最大的
人身风险,
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为了公平地负担保费,就要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收取保费,每年收取一次。而死亡概率与年龄相关,在
保险金额既定不变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概率就越高,所需缴纳的保费也就越多。这样的结果是很多被保险人在年老后会因劳动能力衰减、收入减少、无力负担高额的保费而不得不退出保险,而这时被保险人很可能更需要保险。这种按照被保险人当年死亡概率收取保费的方式,称为自然保费制,所收取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均衡保费制。均衡保费制的原理是,首先把保险期间延长,如延长为10年、20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收取等额的保费,称为均衡保费。在保险期间的前一阶段,每年收取的均衡保费超出自然保费,超出部分就是储蓄保费,由保险公司投资运用增值,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收取的均衡保费少于自然保费,不足部分用以前的储蓄保费及
增值额予以弥补。这样,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收取的均衡保费及其增值额与自然保费达到平衡。所以,均衡保费制的人寿保险在采用分期缴纳保费方式时,每年缴纳金额相等的保费是十分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