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两高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里规定的情况属于坦白范畴,但较通常理解的坦白范围要窄一些。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均应视为坦白。《意见》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这主要是出于量刑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具有本条规定的坦白情节的,量刑上均应不同程度地加以考虑。”
《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
意见》还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根据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刑法》六十七条增加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