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是中国人民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
行政体制改革中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
此外,
审计、
环保、安监等部门积极寻求垂直管理,把垂直管理作为其改革的目标。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
垂直管理和
分级管理(即
属地化管理)是相对而言的。与垂直管理相对应的是属地化管理,采用这类
管理机制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同类型部门的“
双重领导”,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且纳入同级纪检部门和
人大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
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不同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差别,如部分业务职能局独立出来实行垂直管理,不是全部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垂直
管理层延伸到
地级市、区县或者乡镇街道。实行
垂直管理部门共同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
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
敏感性和
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