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集是指根据废物的种类和组成分别进行收集的方式,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回收物料的纯度和数量,减少需处理的垃圾量,因而有利于废物的进一步处理和综合利用,并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废物的运输及处理费用,还可以减少需要后续处理处置的废物量,从而降低整个管理的费用和处理处置成本[1]。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例如矿业中的矿石开采和加工,能源的煤炭开采和使用,以及食品,造纸等轻加工产业。不同的工业类型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也是迥然不同的,在垃圾组分,含量,性质各方面均有不同。
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是生活垃圾最为集中的地方。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有1.5亿吨。且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由于城市燃气化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中的灰分减小,有机物含量以及垃圾的热值增大,有利于垃圾的堆肥和焚烧发电,但垃圾中餐厨垃圾比重较大,含水量高,影响垃圾热值且不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置。二是我国城市垃圾中包装废物的数量在增大,废纸,金属,塑料等大部分是使用后抛弃的包装物。
3: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类收集是降低废物处理成本,简化处理工艺,实现综合治理的前提,然而各城市废物收集的实践证明,真正实现分类收集相当困难,尤其是分类收集的组织工作非常复杂,而且需要依靠宣传教育、立法并附以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条件,提高城市居民主动分类存放、集中出售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工业废物与城市垃圾分开:由于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的产生量、性质、以及发生源都有较大的差异,其管理和处理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工业废物的发生源集中、产生量大、可回收利用率高,而且危险废物也大都源自工业废物;而城市垃圾的发生源分散、产生量相对较少、污染成分也以有机物为主。因此,对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实行分类,有利于大批量废物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的效率。
(2)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可能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的特性,一般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管理,对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和设施建设费用、运行费用都要比一般废物高得多。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实行分类,可以大大减少需要特殊处理的危险废物量,从而降低废物管理的成本,并能减少和避免由于废物中混入有害物质而在处置过程中对环境产生潜在的危害。
(3)可回收利用物质与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分开:固体废物是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的产物,包含有大量的资源,这些资源的可利用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们的存在形态,即废物中资源的纯度。废物中资源的纯度越高,利用价值就越大。对废物中的可回收利用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实行分类,有利于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实现。
(4)可燃性物质与不可燃性物质分开:固体废物是一种成分复杂的非均质体系,很难将其完全分离为若干单一的物质。在多数情况下,将其分离为若干具有相同性质的混合物较为容易。对于大批量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城市垃圾,常用的处理处置方法有:焚烧、堆肥和填埋等。将废物分为可燃与不可燃,有利于处理处置方法的选择和处理效率的提高。不可燃物质可以直接填埋处置,可燃物质可以采取焚烧处理,或再将可燃物质中的可堆腐物质进行堆肥处理或产沼气等。
我国很多城市开展了厨余垃圾的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但由于市民分类意识和习惯尚未形成,垃圾分类制度没有建立等各种原因,收集效果不理想。如果能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望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进行。
相关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直接涉及垃圾分类收集条例如下: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完整版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