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集
垃圾被投放、收集、转运的过程
生活垃圾从被投放开始,经收集到被运至中转站或处理场的过程,是垃圾的收集过程。收集过程主要在居民区、商业区等城区范围内完成,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对环卫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和环卫装备有了较大发展,我国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己经初具规模。
垃圾的投放
混合投放
混合投放是指将所有的垃圾进行混装投放的处理方法。由于其管理方法比较简单,且费用相对较低,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应用的比较广泛,我国大部分地区也还在使用。但混合投放将所有的废弃物集中,这个过程会将其中一部分有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废弃物污染,破坏其回收利用价值。例如,废弃物中的使用后仍然干燥的物品,如纸张、塑料、金属瓶罐等,会由于收集过程的不利环境变得潮湿腐蚀,或是被其他有害液体污染,造成回收成本增加,失去回收价值,甚至增加垃圾处理成本。且可回收垃圾的减少意味着需要处理的垃圾体积量的增多,会对垃圾最终处理造成很大负担,不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
分类投放
分类投放是指居民将生活垃圾按不同的成分进行分类后,投放至不同的容器内进行处理的方法。分类投放为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地废品回收提供了重条件, 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最优选择,现己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中广泛实施。分类投放在垃圾源头的工作要比混合投放复杂,各国根据情况对垃圾采取不同程度的分类方法,当分类后对垃圾的暂存同混合投放类似,使用垃圾桶或分类式集装厢收集点接受。分类投放后的接收与混合投放有些不同,分类后垃圾一般采用分时间段、分不同的车辆分批接收某成分垃圾,或者使用的收运车辆设有多个车厢、装有多个分类垃圾桶进行同时接收,运至处理地后再以桶为单位进行分类处理。现我国已有部分城市进行了分类投放的试点工作, 并取得了不错的垃圾回收处理效果。在上海, 现可随处看到用于分类投放干湿垃圾的垃圾桶。但还需要在居民中普及分类投放垃圾的知识,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分类投放的好处,并形成垃圾分类的意识,垃圾处理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垃圾的接收
垃圾桶接收
垃圾桶是指放置于居民区街道旁用来接收和暂存垃圾的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主要以塑制桶为主,其形状、尺寸大多符合国际通用的标准。垃圾厢主要是与拉臂式垃圾车相配合的钢制厢体,一般较多放置于厂区、大型超市等垃圾集中投放的地区。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尝试分类收集的方法,其中多数地区采用了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也有的地区采用具有多个隔间的垃圾厢进行收集,都起到了不错的收集效果。垃圾桶一般为露天摆放,常会出现由于盖子开合不便,或是人为操作不当,而使桶盖长时间不密闭,垃圾散落、散发臭气影响周边环境,也会有雨水灌入影响收集作业。因此一些地区建造小屋来摆放垃圾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垃圾房接收
垃圾房接收在本文内是指垃圾房内没有摆放任何容器,直接将垃圾投放于房内的一种接收方式。由于这种方式会污染地面, 而且在装车作业时会增加劳动作业强度,因此近几年来它逐渐被垃圾桶所取代。在一些地区,环卫部门通过对垃圾房的改造,如增加地面冲洗设备、投放口自动感应开闭等设备,进一步改善了垃圾房的环境影响。
垃圾袋接收
垃圾袋接收垃圾后置于道路边或集中后,等待垃圾车的收集。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商业区,如宾馆、写字楼等地,接收过程方便、卫生。但对后续处理不利,收集成本也相对较高,不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接收方法。
管道接收
垃圾管道分为无动力管道和气力输送管道。无动力管道是利用垃圾重力进行输送,实际是一种垃圾通道,由高处垃圾向低处投放的一种方式。一般不具备除尘、除臭、降噪等环保设备,对环境较大,因此被使用的越来越少。气力垃圾输送管道是一种利用管道内抽气形成低压,靠空气压力完成管内垃圾输送的接收设备。它一般由投放口、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吸气阀、排放阀、垃圾收集站、电力和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由于具有密封性好、环境污染少、不对周围交通影响、系统操作灵活高效等优点,是一种先进的垃圾收集方式。但由于投资及运行费用很高, 只在一些对环境要求高的高新开发区、商业区、高档小区等地使用。
收集及运输
固定站点收集
固定点(站)收集是指将一个区域内分散的垃圾集中到一处,进行装厢的收集方式。一般固定点(站)收集需要建造收集站房,站房内设置有垃圾收集厢体和压缩装箱设备等。在使用固定点(站)收集时,一般需要使用小型运输工具,将垃圾源头的垃圾驳运至收集点(站)内。固定点(站)收集的优点有:一般固定站点均设有建筑,垃圾装料作业均在建筑内进行,可以减少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且固定点(站)内设置污水收集系统,所以作业过程对二次污染有足够的控制。另外在固定点(站)对垃圾进行收集处理时,使用的是电力能源,不会产生如流动收集车作业时的排放尾气。还有一些固定点(站)还设有垃圾分拣设备,可将垃圾中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
流动收集
流动收集是指收集车辆行驶到各个接收点,对接收后的垃圾进行装车收集的方式。流动收集一般根据接收点垃圾的接收方式配备相应的收集车辆,如采用垃圾桶接收时配备后装或侧装垃圾车,采用垃圾袋接收时一般配合后装垃圾车。流动收集的优点是无需设置建筑,也无需将接收点的垃圾运出来。但流动收集由于在室外对垃圾装载作业,会产生二次污染和噪声。流动收集车须进入接收点才能进行收集,故接收点最好设置于道路边,或收集车容易到达的地点。
气力管道收集
气力管道收集利用气体力学原理,通过埋设的管道收集垃圾。由于管道深置于地下,垃圾收集过程中的气味和污水都被密封在管道内,既不会污染环境,也不会影响景观,收集全程空间化,方便投放,有利环境。但是气力管道收集设备的建设投资成本很高,运行费用也较其它收集方式高,因此使用较少。
收集模式及分析
模式一
模式一为混合投放 + 垃圾桶接受 + 固定点(站)收集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许多城市或乡镇被采用,由于垃圾被混合投放,导致后续的综合利用较困难。固定点(站)收集较大地方便了其周边地区居民或单位的垃圾投放。我国各地较多利用国际通用的标准型号垃圾桶,但这种垃圾桶只能与流动收集垃圾车配合,不便于运输至固定收集点(站)内进行卸料,现主要是通过人力小车或电动小车解决垃圾源与收集站之间的运输问题。这种小车不与垃圾桶配套,由环卫工人将垃圾桶内垃圾卸入小车,再运输到固定收集站内。因此存在着系统中部分设备不匹配的问题。
模式二
模式二为混合投放 + 垃圾桶接收 + 流动收集车收集模式。这种收集模式的作业过程方便、快捷,而且各种设备匹配较好,也是国内主要使用的收集模式。但也存在诸如对收集点的交通要求,和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一般的收集车都要求收集点靠近道路,方便收集,但城内一些较老的街区道路狭窄,不方便大型收集车进出作业;而且收集车载作业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扬尘、垃圾飞扬、压缩噪音和车辆运作噪音等问题,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模式三
模式三为气力管道收集模式。气力管道收集系统解决了前面两种模式的缺点,各种设备匹配性好,而且整个过程密闭程度高,没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而且设备都设置于地下,不存在噪音污染的问题。但是气力管道收集系统的投资建造和运行费用都很高,不适合普遍使用。
收集模式展望
为了满足建设现代化城市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应在资源化能源化、收运过程密闭化、作业机械化自动化三方面进行发展。我国垃圾收集模式的发展也应该遵循这一方向,具体的发展趋势如下。
垃圾投放方式的发展
生活垃圾中很多是具有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可进行资源化利用,成为二次资源进入新的产品生产循环,从而减少需要填埋处理的垃圾量,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垃圾分类投放是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混合收集在我国将会存在一段时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会逐步被分类投放取代。分类投放可提高垃圾处理的有效性,垃圾在源头按种类被分得越细,其后续处理工序越简单,回收的效益、效果也越好,所以分类投放的趋势是在源头逐渐进行细分收集。随着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对环卫工作进行细化,分类投放垃圾也将不断完善, 成为将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垃圾接收设备的发展
垃圾的接收设备主要是各种垃圾桶,虽然方便投放,但对周围环境污染不小。在垃圾接收中要做到全密封、无污染, 就要改变垃圾桶接受方式,通过居民使用各自的磁卡开启进行投放,或将桶分户记名,方便进行垃圾收费,即能提高收集经济性,也能减少垃圾收集量。对于国内, 可以根据情况逐步推广垃圾收费, 达到“谁生产谁交费”的目的,如先推广商业区的按户收费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有回收价值的可少收或不收,无回收价值或有害的按照类别收取费用设置密封的、有收费和分类功能的垃圾接收设备。在垃圾接收中达到密封无污染、垃圾减量,并且逐步对垃圾收费,配备垃圾自动回收机等设备,将是将来的趋势。
垃圾收集设备的发展
垃圾收集中主要是流动垃圾车收集、小型压缩站收集。流动垃圾车收集流动作业的特点虽然方便,但是燃油等资源消耗也很大,也有如车厢密封不好造成的二次污染,比小型压缩站对环境影响程度大。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流动垃圾车收集将会逐渐减少,小型压缩站将逐渐增多,而且会有更密封、压缩能力更好、消耗资源更少的站点出现,收集后的运输工作也将主要由更密封的专用垃圾箱运输车,如拉臂车完成。在垃圾收集中将会逐渐减少资源的消耗,并使压缩设备更加节能、脱水、低噪、高效,使收集车辆机动性好、低噪、无污染,使环卫工作成为一个绿色行业。
相关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直接涉及垃圾收集条例如下: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四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完整版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
参考资料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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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垃圾的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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