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计划是“城市建设和公用服务事业计划”的简称。它集中反映城市中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各种服务事业设施的建设及其发展的部署与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用事业计划具有较强的超前性和服务性的特点,编制和执行公用事业计划,要求留有一定的余地,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城市公用事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 (1) 城市事业发展计划。它反映和规定着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用汽车、电车、出租车、轮渡)、给排水、煤气输送 (煤制气、油制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输送)、供热等事业的建设和效果的变化;(2) 城市公用设施计划。反映和规定城市市政工程设施 (城市道路、桥涵、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和路灯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城市公用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果园、苗圃、花圃、风景区、林荫道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清运、街道洒水等设施) 以及其他公用设施 (公用消防设施、交通标志号) 等方面的发展和改善状况。(3) 附属工业生产计划。反映为本部门专用的器材、配件的生产活动,包括各种专用设备、工具、仪表、管件和零配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