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发行的规范。
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公 告
第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4—2002,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7.4.1、7.4.2、7.4.3、7.4.4、7.5.4、8.2.6、8.2.16、8.2.17、8.2.18、8.2.19、8.3.4、10.1.1、10.1.3、10.1.12、10.2.4、10.3.11第4款、10.4.1、11.1.3、12.3.3、12.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25日
内容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耗热量;4.供热介质;5.热力网型式;6.供热调节;7.水力计算;8.管网布置与敷设;9.管道应力计算与作用力计算;10.中继泵站与热力站;11.保温与防腐涂层;12.供配电与照明;13.热工检测与控制。
补充和修改的技术内容是:
1.补充的主要内容:节能建筑热指标;热力网制冷负荷、工业负荷;热力网运行调节(考虑分户计量因素和多热源联网运行);多热源热水供热系统及热力网可靠性要求;蒸汽管网、凝结水管网及工业热力站设计要求;环网水力计算及动态水力分析等。
2.修改的主要内容:耗热量计算;水质标准;热水热力网主干线比摩阻推荐值;热水及蒸汽管道直埋敷设的技术要求;中继泵站与热力站设计要求;保温计算;热网调度自动化。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标准参编单位是:天津市热电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二五研究所、北京豪特耐集中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板式换热器厂、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是:尹光宇、段洁仪、冯继蓓、何方渝、赵海涌、郭幼农、徐邦煦、韩铁宝。
1 总 则
1.0.1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发展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提高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供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下列热力网的设计:
1 由供热企业经营,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对多个用户供热,自热源至热力站的城市热力网;
2 城市热力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管道、中继泵站和热力站等工艺系统设计。
1.0.3 城市热力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注意美观。
1.0.4 在
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区进行城市热力网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以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输送干线 Transmission Mains
自热源至主要负荷区且长度超过2km无分支管的干线。
2.1.2 输配干线 Distribution Pipelines
有分支管接出的干线。
2.1.3 动态水力分析 Dynamical Hydraulic Analysis
运用水力瞬变原理分析由于热力网运行状态突变引起的瞬态压力变化。
2.1.4 多热源供热系统 Heating System with Multi-heat Sources
具有多个热源的供热系统。多热源供热系统有三种运行方式,即:多热源分别运行、多热源解列运行、多热源联网运行。
2.1.5 多热源分别运行 Independently Operation of Multi-heat Sources
在采暖期或供冷期将热力网用阀门分隔成多个部分,由各个热源分别供热的运行方式。这种方式实质是多个单热源的供热系统分别运行。
2.1.6 多热源解列运行Separately Operation of Multi-heat Sources
采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热源首先投入运行,随气温变化基本热源满负荷后,分隔出部分管网划归尖峰热源供热,并随气温变化,逐步扩大或缩小分隔出的管网范围,使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接近满负荷的运行方式。这种方式实质还是多个单热源的供热系统分别运行。
2.1.7 多热源联网运行 Pooled Operation of Multi-heat Sources
采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热源首先投入运行,随气温变化基本热源满负荷后,尖峰热源投入与基本热源共同在热力网中供热的运行方式。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保持满负荷,尖峰热源承担随气温变化而增减的负荷。
2.1.8 最低供热量保证率 Minimum Heating Rate
保证事故工况下用户采暖设备不冻坏的最低供热量与设计供热量的比率。
2.2 符 号
A——建筑面积(m);
B——燃料耗量(kg)
b——单位产品耗标煤量(kg/t或kg/件);
c——水的比热容[kJ/(kg·℃)];
D——生产平均耗汽量(kg/h);
G——供热介质流量(t/h);
h——焓(kJ/kg);
K——建筑物通风热负荷系数;
N——采暖期天数;
Q——热(冷)负荷(kW);
Q——全年耗热量(kJ,GJ);
q——热(冷)指标(W/m);
T——小时数(h);
t1 ——热力网供水温度(℃);
t2 ——热力网回水温度(℃);
ta ——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
ti ——室内计算温度(℃);
to ——室外计算温度(℃);
tw ——生活热水设计温度(℃);
two ——冷水计算温度(℃);
W——产品年产量(t或件);
η——效率;
θ1——用户采暖系统设计供水温度;
ψ——回水率。
3 耗 热 量
3.1 热负荷
3.1.1 热力网支线及用户热力站设计时,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宜采用经核实的建筑物设计热负荷。
3.1.2 当无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采暖热负荷
2 通风热负荷
3 空调热负荷
(1)空调冬季热负荷
(2)空调夏季热负荷
4 生活热水热负荷
(1)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
(2)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
3.1.3 工业热负荷包括生产工艺热负荷、生活热负荷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生产工艺热负荷的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和凝结水回收率应采用生产工艺系统的实际数据,并应收集生产工艺系统不同季节的典型日(周)负荷曲线图。对各热用户提供的热负荷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时,应通过下列方法对由各热用户提供的热负荷数据分别进行平均热负荷的验算:
l 按年燃料耗量验算
(1)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燃料耗量
(2)全年生产燃料耗量
(3)生产平均耗汽量
2 按产品单耗验算
3.1.4 当无工业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生活及生产工艺热负荷的设计资料时,对现有企业,应采用生产建筑和生产工艺的实际耗热数据,并考虑今后可能的变化;对规划建设的工业企业,可按不同行业项目估算指标中典型生产规模进行估算,也可按同类型、同地区企业的设计资料或实际耗热定额计算。
3.1.5 热力网最大生产工艺热负荷应取经核实后的各热用户最大热负荷之和乘以同时使用系数。同时使用系数可取0.6~0.9。
3.1.6 计算热力网设计热负荷时,生活热水设计热负荷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1 干线 应采用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
2 支线 当用户有足够容积的储水箱时,应采用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当用户无足够容积的储水箱时,应采用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
3.1.7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城市热力网,应发展非采暖期热负荷,包括制冷热负荷和季节性生产热负荷。
3.2 年耗热量
3.2.1 民用建筑的全年耗热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采暖全年耗热量
2 采暖期通风耗热量
3 空调采暖耗热量
4 供冷期制冷耗热量
5 生活热水全年耗热量
3.2.2 生产工艺热负荷的全年耗热量应根据年负荷曲线图计算。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全年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
3.2.3 蒸汽供热系统的用户热负荷与热源供热量平衡计算时,应计入管网热损失后再进行焓值折算。
3.2.4 当热力网由多个热源供热,对各热源的负荷分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时,应绘制热负荷延续时间图。各个热源的年供热量可由热负荷延续时间图确定。
4 供 热 介 质
4.1 供热介质选择
4.1.1 对民用建筑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4.1.2 同时对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供热介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l 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
2 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3 当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
4.2 供热介质参数
4.2.1 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结合具体工程条件,考虑热源、热力网、热用户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2 当不具备条件进行最佳供、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时,热水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以热电厂或大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水温度可取110~15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热电厂采用一级加热时,供水温度取较小值;采用二级加热(包括串联尖峰锅炉)时,取较大值;
2 以小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可采用户内采暖系统的设计温度;3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供热系统中,各热源的设计供回水温度应一致。当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联网运行时,应采用以热电厂为热源的供热系统的最佳供、回水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