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法学名词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中国20世纪80年代在开展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实践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定出可比的定量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比,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项重要制度。1988年9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规定,从1989年起,国家对北京、天津、上海等32个重点城市进行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这项工作应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应按考核指标分级制定本市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并在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考核结果向群众公报,接受群众监督。该项制度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也使环境保护工作增加了透明度。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 的综合战略、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质量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从而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的得以解决。这项制度要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环境质量,制定量化指标,进行考核,每年评定一次城市各项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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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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