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
城镇劳动者集体占有和支配
生产资料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一部分是对城镇手工业者、小商贩实行合作化的结果;一部分是在国家和
国营经济的指导和扶持下,组织社会闲散
劳动力而成立起来的,其中多数是由劳动者自筹或部分
自筹资金的自愿组合。主要形式有
生产合作社、
合作工厂、合作商店、劳动者集资经营的合作组织。
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一般实行共同劳动。企业在国家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行支配企业的
生产资料和
资金,自主安排生产,根据企业需要采购
原材料和
销售产品,自行招聘职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议决企业的重大事项,民主选举企业的各级
管理人员。
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
自负盈亏,企业收益在纳税以后,全部用于企业积累、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报酬。劳动者的
自筹资金从企业利润中分期偿还,还清之前可以实行适当的
股金分红。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企业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相应的
按劳分配形式。中国的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如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浮动
工资等,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
经济承包责任制。各种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别,有些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可以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
工资水平。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提取一定数额的
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保障。
在中国,城镇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
国民经济中的一种重要
经济形式。它适合
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行业和部门,广泛存在于
手工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它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它可以充当大
工业的助手,拾遗补缺,有利于生产专业化和协作;投资少、见效快,容纳较多
劳动力,对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搞活经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出口,都有重要的作用。在
社会主义阶段,城镇
集体所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它和农村
集体所有制经济一样,今后一个时期内在国家的鼓励和扶持下,还会有较大的发展,成为促进我国城镇经济发展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