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是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自2007年7月1日实施。讲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
事项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申报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材料
(一)新办执业证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的实习鉴定意见;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二)变更执业机构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同意转所的证明;
5.拟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6.执业证原件;
7.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三)遗失补办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市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5.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四)注销执业证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2.执业证原件。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县区司法局留存原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县区司法局公章及核对一致章送市司法局。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邮寄或送市司法局制证时间、邮寄自治区司法厅加盖年度审验章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参考资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2 10:39
目录
概述
事项依据
申报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