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和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向银行借入投资性的中长期资金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和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向银行借入投资性的中长期资金。它包括(1) 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简称“拨改贷”。(2)建设银行利用银行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3)建设银行利用地方专项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4)其他专业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根据现行办法,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对象是: 承担经济责任,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如工业、农业、交通企业等不实行独立核算,但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如电站; 经营有盈利和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如电影院等。
为了保证贷款按时回收,所有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已经被批准,并已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2) 产品有销路,工艺已过关,有偿还能力,能按期还本付息。(3) 生产有保证,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落实。(4) 建设条件已落实,建设用地、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等。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应在“基建投资借款”帐户中核算。贷方登记增加的基建投资借款;借方登记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 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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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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