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
备案是指当事人履行报送信息义务的制度
“备案”是指国家为了便于掌握有关信息和动向,同时为了事后监督,而依法设定由当事人事后履行报送信息义务的制度。
性质
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十六)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政策要求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备案登记
设定权限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一(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因此行政备案的设定权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备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第二自然段: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
设立依据
不同的备案设立依据不同,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为例,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不同的备案事项不同,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为例, 对于新设经营主体,在初次办理备案登记时填写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二)最后一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备案方式
不同的政务服务方式不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需要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注意事项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十六)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二)最后一句: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3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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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性质
政策要求
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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