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途径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其做法是:由受诉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中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外交机关送给当事人所在国驻中国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其司法机关,由该国司法机关送达给当事人。这是国际间公认的最正规的送达方式,各国均予规定。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同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作了规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