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围专利,我国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
规定和正式的定义,《
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
专利权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我们更多地从强制许可的角度去理解该规定,但此处虽然不提及“外围专利”,更没有对从属专利下定义,实际上已被公认为对外围专利含义的一种指定。
对于外围专利,我国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
规定和正式的定义,《
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我们更多地从强制许可的角度去理解该规定,但此处虽然不提及“外围专利”,更没有对从属专利下定义,实际上已被公认为对外围专利含义的一种指定。
对外围专利的认定,从更加
完整、简明而容易操作、适合司法和专利审查实践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可以考虑如下两个原则:
全面覆盖:外围专利相对于其基础专利具有全面覆盖性。外围专利必然包含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正是如此,外围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础专利的实施。外围专利除了其技术特征相对基础专利全面覆盖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具有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技术特征,使外围专利较基础专利技术上更进步。
创造性:除了上述“全面覆盖”外,外围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这正是其技术更先进”,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原因所在。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具有创造性,是从属专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就专利创造性而言,这只是从属专利所满足的必要条件,作为专利在其创造性评定中要比对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的不同技术内容的组合。由此可以说明,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
外围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并且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有关权利冲突中,外围专利与基础专利是相冲突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从属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在没有取得实施基础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下,除非达成调解,法院会判定被告侵犯专利权,作出侵权赔偿决定。这同一般的专利侵权判断、专利侵权诉讼与司法裁定中所依据的原则别无两样。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
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