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
沿海国陆地
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过其
领海基线二百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
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
大陆架示意图
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向
联合国申请外大陆架即将面临最后期限”的说法引起较多议论。这种说法是否准确?申请外
大陆架对各国意味着什么?中国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大陆架和领海
大陆架是陆地在
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
法律上,大陆架和
领土、
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
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
管辖权。
信息介绍
概念
在谈判《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希望把自己能够管到的大陆架扩展得越远越好。
现在常说的“向联合国申请外大陆架”,或者“向联合国提交大陆架划界案”,这个说法有对有错。沿海国要想拿到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确实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资料提交给一个国际机构来审定。但是,这个机构不是联合国,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它是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有21名委员,由《海洋法公约》全体缔约国从各国推荐的专家中选出来。委员会是独立的国际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关。
《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的沿海国都可以主张200海里宽的大陆架。对于一些拥有宽广大陆架的国家,还可以扩到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外大陆架”。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够实际获得200海里的大陆架,也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能有“外大陆架”,只有满足一定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国家,才有这样主张的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只负责审定沿海国提交的科学资料(即“划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划界案”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如果一个沿海国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域拿到委员会,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个选择:第一,如果争议的其他当事国都不反对,委员会可以审,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外大陆架的边界在哪儿。至于提案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怎么划界,主要由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第二,只要争议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事情就更简单,委员会压根不会去审这个划界案,提案国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拿到外大陆架了。
争议海域的划界案
对于涉及争议海域的划界案,委员会不审,只不过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授权。
对于提案国来讲,它其实有两个选择:第一,不管有没有人反对,先把划界案提到委员会。哪怕委员会最终不审,它也达到了宣示权利的目的。第二,先提交没有争议的海域的划界案,也就是所谓“部分提交”,来保留今后提交其他海域划界案的权利。
划界时间限制
大陆架和外大陆架都只是世界海底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海底,叫“
国际海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也就是说,它的资源属于全人类,不归任何一个国家。只有尽早明确各国外大陆架的界限,才能知道国家管辖的海底和属于全人类的国际海底之间如何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才能够有序进行。这就是为什么要给提交划界案设定时间限制。
从科学意义上说,我国可以主张外大陆架,但更重要的是与邻国解决划界争议。上世纪90年代,我国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积累了大量基础资料。2002年,国家启动了专门勘测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国大陆架和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我们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做了周密的准备。从我参与这些工作的感受来看,我国政府在争取外大陆架权益问题上已经做了应有准备,也会拿出合理合法、切实有效的措施来。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订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这样就有了5月13日这个期限。到最近,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和技术来准备完整的划界案,还有一些国家面临比较复杂的政治地理环境,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缔约国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满足了期限规定。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相当于先挂了一个号,以后具备条件了,再正式提交划界案。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见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