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大陆架
超过其领海基线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过其领海基线二百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
大陆架示意图
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向联合国申请外大陆架即将面临最后期限”的说法引起较多议论。这种说法是否准确?申请外大陆架对各国意味着什么?中国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大陆架和领海
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信息介绍
概念
在谈判《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希望把自己能够管到的大陆架扩展得越远越好。
现在常说的“向联合国申请外大陆架”,或者“向联合国提交大陆架划界案”,这个说法有对有错。沿海国要想拿到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确实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资料提交给一个国际机构来审定。但是,这个机构不是联合国,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它是根据《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有21名委员,由《海洋法公约》全体缔约国从各国推荐的专家中选出来。委员会是独立的国际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关。
《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的沿海国都可以主张200海里宽的大陆架。对于一些拥有宽广大陆架的国家,还可以扩到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外大陆架”。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够实际获得200海里的大陆架,也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能有“外大陆架”,只有满足一定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国家,才有这样主张的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只负责审定沿海国提交的科学资料(即“划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划界案”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如果一个沿海国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域拿到委员会,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个选择:第一,如果争议的其他当事国都不反对,委员会可以审,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外大陆架的边界在哪儿。至于提案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怎么划界,主要由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第二,只要争议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事情就更简单,委员会压根不会去审这个划界案,提案国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拿到外大陆架了。
争议海域的划界案
对于涉及争议海域的划界案,委员会不审,只不过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授权。
对于提案国来讲,它其实有两个选择:第一,不管有没有人反对,先把划界案提到委员会。哪怕委员会最终不审,它也达到了宣示权利的目的。第二,先提交没有争议的海域的划界案,也就是所谓“部分提交”,来保留今后提交其他海域划界案的权利。
划界时间限制
大陆架和外大陆架都只是世界海底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海底,叫“国际海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也就是说,它的资源属于全人类,不归任何一个国家。只有尽早明确各国外大陆架的界限,才能知道国家管辖的海底和属于全人类的国际海底之间如何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才能够有序进行。这就是为什么要给提交划界案设定时间限制。
从科学意义上说,我国可以主张外大陆架,但更重要的是与邻国解决划界争议。上世纪90年代,我国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积累了大量基础资料。2002年,国家启动了专门勘测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国大陆架和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我们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做了周密的准备。从我参与这些工作的感受来看,我国政府在争取外大陆架权益问题上已经做了应有准备,也会拿出合理合法、切实有效的措施来。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订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这样就有了5月13日这个期限。到最近,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和技术来准备完整的划界案,还有一些国家面临比较复杂的政治地理环境,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缔约国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满足了期限规定。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相当于先挂了一个号,以后具备条件了,再正式提交划界案。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见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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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和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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