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是指由外出务工人员持有的一种就业证明文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来人员就业管理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7日发布了《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人员招用
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用人单位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可采取以下方式:①派员前往应招对象所在地直接招收;②委托应招对象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③委托本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从应招对象户口所在地招收农村劳动力,须向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经核准后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招收,并接受该地劳动行政部门的
监督。须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署的招聘外省劳动力的许可证明;②经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招工简章;③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④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在本地直接招收外省的农村劳动力。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在本地招收外省农村劳动力,须按 照本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地县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条件的其他就业服务组织,可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就业条件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②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③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 人单位后,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简称流动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
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凭流动就业证享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已领取流动就业证的农村劳动者,可按一定条件和程序,持证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或在当地转换职业。
劳动力管理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本地用人单位招用的外省农村劳动者颁发外来人员就业证。颁发数量应根据需招用外 省农村劳动力的数量确定。外来人员就业证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名称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输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制定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输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被外省招用的本地农村劳动力进行登记,并签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签发数量应与外省用人单位实际 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的数量一致。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由输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出人员登记卡”。
输入地和输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导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多种方式的省际协作,并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统计、分析、预测和信息传 播、管理工作。输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在输出地建立劳务基地,为本地区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提供定向服务。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在输入地 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可称为“劳务工作处(站)”,负责协调本地区跨省流动就业劳动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代理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委托的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