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免税商品
财税术语
外汇免税商品是指经批准专供已入境的特定对象,经海关审核后,在规定的限量、限值内购买的进口商品。
经营单位及对象
境内外汇免税商店按供应对象分为两种:
(一)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供应部和外交部供应处经营的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其供应对象为各类出国人员和赴港澳地区的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和中国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等。
(二)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开展免税外汇商品供应业务的免税商店。其供应对象为华侨、外籍华人、台胞、各类出国人员。
管理规定
(一)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须经国务院批准;其设立下属免税店、供应站、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批准。外汇商品销售场所、存放外汇商品的监管仓库等须满足海关监管条件。
(二)经营单位对本系统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进口外汇商品须由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具有报关资格的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经营单位销售外汇商品的品种由海关核定。
(三)免税国产品属海关监管货物,如需转关进口货物时,由指运地海关出具“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按转关运输货物转至免税国产品经营单位的保税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凭指运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符合购买条件的旅客购买外汇商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其中分类表第一类未列名物品按总署规定限值掌握,列名的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不计人该限值内。旅客进境时携带的分类表第一类物品和境内补购的第一类物品,不合并计算。
(五)旅客购买分类表第三类物品,由海关根据旅客在外天数,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免税指标。价值人民币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l件免税。上述所列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最后验放期限不满180天(船员120天),但超过150天(船员90天)的,也按180天(船员120天)验放。上述旅客补购的第三类物品,同一种物品每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六)经营单位的各分支机构在本系统内调拨进口外汇商品的,应报经营单位同意,并由经营单位同时向调人地和调出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海关签发的转关联系函,参照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进口外汇商品原则上不在不同经营单位之间调拨,特殊情况确需调拨的,应由调入和调出的经营单位共同向总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营单位因故需将外汇商品退运出境的。应向总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以向有关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九)对不能退运的残次物品,经营单位可每年一次向其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处理。书面申请应包含提出处理的理由及拟采用的处理方法并随附清单等内容。
残次物品的清单须列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原进口价格等项目,多联的清单须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骑缝章。
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l.补证补税转内销;
2.由海关派员监督销毁;
3.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4.其他由总署批准的方法。
(十)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向其主管海关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外汇商品进出转售存月报表一式二份,并随附整理齐全的销售货券海关核销联。海关有权限对有关账册和单据进行调阅、检查。
各种手续
(一)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外亡商品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五份;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
5.合同;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外汇商品调拨手续时,须向调出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四份;
2.调入地海关签发的转关联系单或总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调拨物品的清单,须列明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多联的清单须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骑缝章;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营单位办理外汇商品退运出境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出口报关单一式五份;
2总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退运物品的清单,须列明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多联的清单须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骑缝章;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凡属于海关重点管理的物品,如家用电器、汽车、烟酒等,须填写“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申报单”,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报关审批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对一般生活用品,商店可验凭外交官或领事官证,按规定的限量销售。
(五)中国籍旅客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应自入境之日起半年内持本人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经入境地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具体需要证件如下:
l.外交人员:交验有效外交护照、登记证。
2.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交验所持公务护照、驻外人员身份证明、登记证。
3.留学回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交验有效护照、毕业(结业)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援外人员:交验有效护照、驻外人员身份证明、登记证。
5.劳务人员:交验有效护照、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6.远洋船员:交验“海员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
上述人员所持护照本次入境边防章右下角加盖有年份章的,应同时出示本次入境时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外交、援外、劳务人员所持护照入境记录或底页无海关“证”字章者,可免交登记证。
援外、劳务人员如因种种原因确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的,海关可验凭其主管或派出部门(厅、局级)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他持护照进出境的中国籍旅客:交验有效护照。
(六)外交人员、援外人员、劳务人员本人不能回来办理外汇商品购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购买。海关凭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正本办理有关手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9 19:03
目录
概述
经营单位及对象
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