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基金条例是有关香港货币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订,于1935年12月6日经港督批准颁布施行,最初称为 《货币条例》 (Currency Ordinance),后改称 《外汇基金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外汇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稳定港币的汇率。具体内容包括: 放弃银本位,禁止白银流通,发行以英镑为准备金的港元纸币和硬币等。此后,条例曾经过多次修订。
现行的 《外汇基金条例》 于1995年6月1日修订通过。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立外汇基金的目的。外汇基金的首要目标是直接或间接影响港币汇率,其次是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但是,后者的使用必须以不妨碍首要目标为前提。②外汇基金的构成及来源。外汇基金主要以金融资产形式 (港币、外汇、黄金或白银及有价证券) 存在。其来源可分为: 官方储备、发钞银行上交的港币准备金、港府发行硬币所得的收入、外汇基金借款、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银行体系净结算额等。③外汇基金的管理及金融管理局的设立。该条例规定,允许港府财政司委任金融管理专员,负责外汇基金的管理及银行监管工作。金融管理局为金融管理专员的办事机构,其营运费用及职员开销,直接由外汇基金而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