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制度是中国1979年实行的一种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创汇积极性,扩大企业使用外汇自主权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有外汇收入的部门、地方、企业将外汇卖给
中国银行后,国家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留给企业相应数额的外汇。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外汇留成的单位和比例必须经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外汇留成的比例根据收入外汇的性质和对象具体确定,对于某些新开展业务的部门、企业,出口亏损较多的商品和某些边远地区,留成外汇的比例高一些,对有的地区和部门则实行全额留成。具体地讲,对外贸易及其从属费用范围以内的外汇(即贸易外汇)收入一般按25%的比例留成,贸易外汇以外的其它所有外汇(即
非贸易外汇)收入一般按30%至40%的比例留成。内蒙、新疆、宁夏、青海、广西、贵州、云南的贸易外汇和
非贸易外汇收入按50%的比例留成。西藏、海南和经济特区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全额留成、使用留成外汇,必须编制计划,按国家批准的计划使用。留成外汇在实际用汇时才能按当时的外汇牌价买成现汇存放在国内外银行。留成地区、部门、企业在不需用留成外汇时,允许调剂,但必须通过外汇管理局或中国银行,在
外汇调剂中心按双方协议的价格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