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财务公司
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外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业务范围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业务范围,外资财务公司可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1.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
外汇票据贴现
;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担保;6.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7.资信调查和咨询;8.外汇信托;9.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设立条件
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提交资料
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
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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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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