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会计监督是指由企业外部的机构,部门和组织,运用宏观管理手段, 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途径
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有关的会计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①依据《会计法》、《证券法》、《审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机制,并且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确保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② 制定和颁布《会计监督条例》等法规,为会计监督的实施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依据,并保证会计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
③大力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模式。合理协调国家各有关职能部门(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的监督职能,避免重复监督而又监督不力。注重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3)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业发布的会计信息,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信息,对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它也是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渠道,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
作用
外部会计监督的作用机制是在分析会计监督的存在前提和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中小型企业中,存在着多层代理关系,维护这种代理关系,是外部会计监督存在并得以有效运转的根本动机。这就需要在企业外部建立起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和独立的监督机构。
1.加强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经营者管理企业,在经理层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这样的矛盾:经理层要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以履行受托责任,而各职能部门可能只关注自身的利益。那么经营者如何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如何有效激励并制约下级为自己的目标服务?我认为,要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运用外部会计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在购进、销售、生产、支出、损益形成处理、筹资投资等环节的会计监督,实际上就是以经营者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是通过委托会计人员实现的。通过外部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最终保证经营者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在这一层次,会计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最基础性的,也是最重要的。
2.加强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
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因经理人员经营权的进一步分解而产生,任何层次的监督人都能够保证会计人员可以有效运用这一监督权,如果没有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会计人员同样可能会出现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外部会计监督时,按互相牵制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会计人员的离轨行为;同时,经营者对会计人员有效舶监督给予物质上奖励或提升的机会来激励外部监督的积极性。会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是经理人员,只要经理人员有足够的利益刺激和恰当的约束机制,这一层监督的运行应当是顺利的。
3.完善的会计监督系统,必须在有效的运行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构筑监督体系来解决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冲突,否则企业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信息主要是指会计信息,那么所实施的也必然是外部会计监督。如果不对中小企业进行会计监督,那么财务欺诈或会计造假会盛行,使市场交易费用变得无穷大,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使人们会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存在方式。另一方面,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有效的执行环节。
如《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例如,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是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职能
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职能是由会计监督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固有的、直接的功能。会计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的过程,也是实行监督的过程。会计监督主要是以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和会计信息为依据,对将进行和已经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会计监督按其经济活动过程的关系,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其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分析会计核算资料、检查遵纪守法情况、评价活动成果、确定经营目标、调整计划等内容。通过会计监督能正确地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提高
宏观经济效益和促使企业改善经济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特点介绍
会计监督是通过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等具体方法,促使经济活动按照规定的要求运行,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特点有以下3点:
1.小企业的会计监督主要通过价值指标来进行。
以价值指标为核心才能发挥货币反映的综合性和完整性。因此会计监督是一种更为有效的监督,可以有效的、全面的、及时的控制经济活动。
2.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
(1)事前监督:审查未来经济活动是否合乎规定和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2)事中监督:依据经济活动发生时的资料来纠正偏差及失误,发挥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作用;
(3)事后监督: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及相应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
3.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合法性: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规,会计准则等。
(2)合理性: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要求。
问题
(一)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
由于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执行。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
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不全由于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调。
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完全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三)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
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解决中小企业外部会计监督弊端的举措
(一)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会计法》强调外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 《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还有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
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了
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
(二)明确会计责任主体。
强化企业法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同时,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当然我们可以采取用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分离的体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内部的会计仅负责运行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内部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信息的质量则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来评价和确认。这种思路的出发点是:将企业会计人员从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用于说明受托人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如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歪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要由企业外部的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与此同时,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对
会计信息失真承担有关责任。此外,我们还可以在会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之外另设专门机构,使其与前者脱离经济利益关系,独立享有和行使监督权。
这个专门机构通过转变对会计监督的观念,不断改进会计监督的方法,把会计监督寓于服务之中,改变单纯的事后“制止和纠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改变事无巨细的监督为参与重大经济问题的管理和控制,更多地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这样,会计监督就能顺利进行。
(三)政府通过会计委派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
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有效根治。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
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
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五)充分发挥计算机在防范风险中的监督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计算机在防范会计风险中的监督作用。加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建设,根据金融业务发展的实际和计算机技术的特点,突破传统手工的原始凭证管理要求,以严格的计算机技术来控制、规范日常业务处理操作,建设实时监控体系,以减少手工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人为差异,进一步控制、监督会计基础操作,从而有效防范会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快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要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就要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
新的《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监督制度,确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内部监督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这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的做法。社会监督方面,要对会计师事务所体制进行改革,营造一种会计师事务所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的职业环境。
凡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坚决按法律法令进行处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