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所制。共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大中刑律统类》 将《
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
格、
式及
敕附于
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
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
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
宋,“
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
大周刑统》《
宋刑统》等。
唐中后期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显得有些脱节。但祖制不能改,统治者只好另辟蹊径,采取更灵活、更方便的立法方式——“
格后敕”,以应付社会形势的快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