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1964年成立的人民政府机构
1964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开发建设大兴安岭东北坡。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区一部分,黑龙江黑河专区呼玛县全部和嫩江县行政区一部分,划归会战区。初步规划在会战区内建设大杨树、松岭、呼中、新林、塔河、阿木尔、古莲、十八站、库伦斯、南瓮河、霍龙门11个林业公司。
同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会战区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
196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是时,大兴安岭特区属有松岭区新林区、塔河区。
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6年4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嫩漠公路”以北和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为南部划入大兴安岭特区的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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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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