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2月10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决定成立“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开发建设
大兴安岭东北坡。
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区一部分,
黑龙江省
黑河专区
呼玛县全部和
嫩江县行政区一部分,划归会战区。初步规划在会战区内建设
大杨树、松岭、呼中、新林、塔河、阿木尔、古莲、十八站、库伦斯、南瓮河、霍龙门11个林业公司。
同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会战区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省辖市级),受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
自治区)双重领导,
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
1964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于
大兴安岭成立
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省辖市级),受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
省(
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是时,
大兴安岭特区属有
松岭区、
新林区、塔河区。
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