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出具发票方,在开具手写发票时,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的一种现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实行建账征收的个体户,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确实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对其偷逃税款部分予以补征,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偷税数额,是按
发票联数额减去
存根联数额后的
余额乘以相应的
征收率,即少缴的税款。
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如果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之内的,仍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如果个体户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
经营收入,造成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也将按偷税处理。偷税数额为实际经营额减去核定定额的
差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