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令
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
《大学令》由蔡元培于1912年主持制定,是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1912 年 10 月教育部颁布。共 22 条。
中国
全校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教授若干为会员,校长自为议长,负责审议各学科设置及废止、讲座种类、校内规则、大学院生成绩、授学位等事项;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为议长,负责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该科大学院生成绩、请授学位者合格与否等事项。私人或私法人亦可设大学。该令于 1917 年 9 月修正,主要内容有:设二科以上者都可称大学,单设一科者亦可称单科大学;本科修业年限 4 年,预科 2 年;教员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得延聘讲师。
日本
日本大正时期关于扩充大学制度的法令。继 1886 年 3 月《帝国大学令》后,于 1918 年 12 月颁布,1919 年 4 月起实施。全文共 21 条。它改变了自《帝国大学令》以来只有官立综合大学才算大学的局限,承认官立单科大学、地方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均得为大学。主要内容:规定大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传授国家所需的学术理论及其应用并研究其蕴奥,同时注意人格的陶冶和国家思想的涵养;大学原则上要设置几个学部,必要时也可设置单科大学;大学主要分为法学、理学、医学、文学、工学、农学、经济学、商学等学部,修业年限 3 年~4 年;允许地方设公立大学,私人团体设私立大学;为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允许大学设预科,修业年限 2 年~3 年;公、私立大学均须接受文部大臣的监督。1947 年 3 月《学校教育法》颁布后废止。
伪满
伪满洲国 193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高等教育工作的法令。自 193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行。共 18 条,主要内容:
(1)大学的办学宗旨和方针;
(2)大学的学制和招生对象;
(3)大学的设置主体为“国、省、特别市或私人”。
还规定了主管大臣对大学的监督、任免校长、教师及其工资待遇等职权范围。 10 月 10 日主管部大臣(即民生部)又发布《大学规程》,具体规定《大学令》的实施措施。《大学令》、《大学规程》的制订和实施,完全适应了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需要。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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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日本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