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规程,①民国初期教育部据《大学令》,对大学各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1913年 1 月颁布。共 4 章 28 条。第一章“通则”,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商、农、医、工 7 科,科下分门,如文科分哲学、文学、历史学、地理学 4 门。除法科及医科之医学门修业年限 4 年外,余均 3 年。招生以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第二章“学科及科目”,规定大学各科各门的学习科目。
如文科历史门,分两类:中国史及东洋史学类,设史学研究法、中国史、塞外民族史、东方各国史、南洋各岛史、西洋史概论、
历史地理学、考古学、年代学、经济史、法制史、外交史、宗教史、美术史、人类及人种学等 15 科;西洋史学类,设史学研究法、西洋各国史、中国史概论、历史地理学、考古学、年代学、经济学、法制史、外交史、宗教史、美术史、人类及人种学等 12 科。第三章“预科”,规定预科招收中学毕业生及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预科分三部:第一部为愿入文、法、商科者设之,科目为外国文、国文、历史、伦理、论理及心理、法学通论等;第二部为愿入理、工、农科及医科之药学门者设之,科目为外国文、国文、数学、物理、化学、地质学及矿物学、图画等;第三部为愿入医科之医学门者设之,科目为外国文、国文、拉丁文、数学、物理、化学、动物学及植物学等。第四章“大学院”,规定大学院为大学教授与学生极深研究之所,下设史学院、哲学院等,以所研究之专门学名之;以本门主任教授为院长,由院长延其他教授或绩学之士任导师;不设讲座,由导师提出条目,学生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大学院生经院长许可,可在大学内担任讲授或实验,其研究完毕,或有新发明之学理、有重要著作,分别由教授会和大学评议会议决,授以学位。②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 1929 年 8 月 14 日颁布的法规。分 6 章,共 30 条。规定:大学依《大学组织法》规定,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独立学院得分两科;大学教育依注重实用科学之原则,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最后一学年,不得收转学生。大学文学院或独立学院文科分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史学、语言学、社会学、音乐学及其他各学系;大学理学院或独立学院理科分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及其他各学系,并附设药科;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系,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有文学院或文科而不设法学院或法科,及设法学院或法科而专设法律系者,得设政治、经济二学系于文学院或文科;大学教育学院或独立学院教育科分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学系,不设教育学院或教育科者,得设教育学系于文学院或文科;大学农学院或独立学院农科分农学、林学、兽医学、畜牧、蚕桑、园艺及其他各学系;大学工学院或独立学院工科分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化学工程、造船学、建筑学、采矿、冶金及其他各学系;大学商学院或独立学院商科分银行会计、统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学系;大学医学院或独立学院医科不分系;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学生(医学院除外)从第二学年起,应认定某学系为主系,并选定他学系为辅系,党义、国文、军事训练、第一第二外国文为一年级生共同必修科目;大学或独立学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每年所修学分须有限制,不得提早毕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得分别附设师范、体育、市政、家政、美术、新闻学、图书馆学、医学、药学及公共卫生学等专修科,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课目,各专修科之课目分配及课程标准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