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木大式通常是指大木大式建筑。大木是指木构架建筑中的主要
承重部分,如
柱、
梁、
枋、
檩、
斗棋等。清式大木做法分为大木大式和大木小式两类。大木大式建筑又被称为殿式建筑,一般用于
宫殿、
官署、
庙宇、
府邸中的主要殿堂。
大木大式建筑一般是指
宫殿、庙宇、衙署、府第等等较高级的建筑形式。“大式建筑”的主要特点,是以斗口作为构件的权衡标准。关于“大式建筑”各部尺寸, 《营造法式》和清工部《工程做法》均有规定。除上述特点外, “大式建筑”的特征,还见于,一、间架多,即间架多于小式建筑,通进深最多可达十三架,面阔多达十一间;二、出廊多,即大式建筑的出廊可用四周围廊;三、屋顶构件多,即大式建筑的屋顶可用数量较多的琉璃瓦件,并可用歇山、庑殿:四、使用斗棋是所有大式建筑的共性;五、台基高,即“大式建筑”的台基较高,而且可用须弥座台基,其他建筑不可使用;六、用材大等。“大式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产物。
在《工程做法则例》中,对大式建筑木构架尺寸,一般采用不同材等的斗口制,而小式建筑没有这种要求。至于具体如何区分,并没有专门叙述其区分方法,只能根据以下原则加以区别:
大木小式建筑用于上述建筑的次要房屋和一般
民居。面阔3间至5间,通进深不多于7檩,大梁以5架为限。只用单檐悬山和硬山及以下屋顶,不用琉璃瓦和斗拱。建筑尺度依明间面阔及檐柱径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