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清二十五宝之一。“继绳”之意为“继继承承”,即继承。皇位继承时使用的玉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乾隆以前,御宝一般没有规定确切的数目。乾隆初年,可称为国家御宝之印玺已达二十九种三十九方之多,且因有关文献的记载失实,用途不明,认识错误甚多,造成混乱状况。针对这种情况,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皇帝对前代皇帝御宝重新考证排次,将其总数定为二十五方,并详细规定了各自的使用范围。这二十五方御宝分别为:大清受命之宝、
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宝、皇帝之宝二方、天子之宝、
皇帝尊亲之宝、
皇帝亲亲之宝、
皇帝行宝、
皇帝信宝、天子行宝、天子信宝、
敬天勤民之宝、制诰之宝、敕命之宝、
垂训之宝、命德之宝、
钦文之玺、
表章经史之宝、
巡狩天下之宝、
讨罪安民之宝、
制驭六师之宝、
敕正万邦之宝、
敕正万民之宝、广运之宝。重新排定后的二十五宝各有所用,集合在一起,代表了皇帝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各个方面。
乾隆十一年厘定之御宝的宝文,除青玉“
皇帝之宝”为满文篆书外,其余全部为满文本字和汉文篆书两种文字。乾隆十三年,创制满文篆法。为使御宝上的满汉文字书体协调,乾隆皇帝特颁旨:除“大清受命之宝”、“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宝”、青玉“皇帝之宝”四宝因在清入关以前就已使用,“不宜轻易”外,余二十一宝一律改镌,将其中的满文本字全部改用篆书,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二十五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