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大理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按照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2315 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股权出质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和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
(九)负责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动产抵押物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大理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广告协会办公室围绕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十一)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