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流协会,(缩写为D.L.A)成立于2004年4月,是经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同意,
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全市港航物流企业、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咨询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关心物流业发展的成功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拥有会员单位120余家。业务主管单位为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会长由大连港集团总经理孙宏担任。
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2. 研究现代物流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管理物流企业提供咨询;
3.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4. 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会员间的协作和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5.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7. 参与行业统计,组织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商务推广活动和商务代理事项,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8.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会员服务
1.编辑《大连物流》和《物流信息参阅》,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2.创办《东北物流》网,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展示企业的平台。
3.定期举办《物流实务高级讲坛》和各类研讨会,提高广大物流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4.搭建各类商业洽谈和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平台,为企业寻求更多的商业机会。
5.组织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和物流统计工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开展物流从业人员的后职业教育,全面提升物流从业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水平。
7.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开拓广大会员单位的视野。
8.开展物流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以及项目解决方案服务,为广大企业解决急需的难题和困难。
9.积极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发展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生产环境。
入会指南
1.请阅读《大连市物流协会章程》。
2.请填写《大连市物流协会会员单位申请表》。
3.将填妥的《会员单位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协会秘书处。
4.秘书处将上述材料报会长会议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接到同意入会通知后,办理交纳会费手续。
6.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牌匾发给申请单位,并在协会内部信息上通报。
□会费缴纳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及《大连市物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
二、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单位500元/年。
2.理事单位1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5.会长单位6000元/年。
6.个人会员20元/年。
三、会费缴纳时间和办法
1.每年一季度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年度会费通知单》,会员单位自收到《通知单》后10日内将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不缴纳会费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的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报会员大会审议,并接受监督。
五、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大连市物流协会(DALI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D.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物流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协调物流企业之间的关系,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协助政府加强、完善对全行业的管理,为促进大连市物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大连市港湾广场3号大连航运交易市场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为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现代物流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管理物流企业提供咨询;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会员间的协作和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七)参与行业统计,组织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商务推广活动和商务代理事项,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企业或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物流相关业务、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经营、研究、教学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有限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代表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的支出主要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