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
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是指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在过去的冰川期,由于海平面下降,大陆架常常露出海面成为陆地、陆桥;在间冰期(冰川消退,如现在),则被上升的海水淹没,成为浅海
基本简介
国际法上,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
大陆架的浅海区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动物生长发育的良好场所,全世界的海洋渔场大部分分布在大陆架海区。这些资源属于沿海国家所有。在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
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
大陆架的概念包含两层有关联而不同的含义: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
范围定义
自然大陆架
它的范围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之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
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原为海岸平原,后因海面上升之后,才沉溺于水下,成为浅海。
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在大陆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陆架海域中,到处都能发现陆地的痕迹。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烂的植物枝叶,有机物质含量极高。沉积层
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像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大陆架是海底沉积作用最为发育的地带,其沉积类型和特征受环境因素制约。由于大陆架的水域为浅海环境,所以影响大陆架沉积作用的因素有:1.海平面变动;2.物源补给;3.水动力条件;3.气候及其波动;5.碎屑物粒度;6.生物作用;7.化学因素;8.大陆架地形;9.海域敞蔽程度;10.周边陆地区域地质特征;11.构造背景。
中国大陆架
中国的黄海和东海的海底基本处于大陆架上。黄海水深一般在50米到70米之间,而东海平均深度也不过100米左右。大陆架的坡度很小,一般在0.1度左右。在中国的黄海和东海的海底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泥炭资源,这些泥炭就是远古时大量陆地植物的遗骸生成的。这说明,远古时代,黄海和东海的大陆架是一片生长茂密植物的大平原。只是在最近的地质演变中,这片土地逐渐下沉,海水入侵才形成了大陆架。另一个例子是喜马拉雅山顶上发现了海底的贝壳沉积层。早在几千万年前,喜马拉雅山地区是海底的大陆架,由于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相撞,印度洋板块进入亚欧板块的底部,因此喜马拉雅山地区被不断抬高。至今,喜马拉雅山依然在长高。
沙滩和新鲜空气,开辟旅游度假区。
大陆架是围绕大陆和岛屿的浅海区,是陆地向海洋自然延伸并被海水淹没的部分,坡度极为平缓,海水很浅,一般深度不超过200米。但宽度各地差别很大,在陆地为平原的地方,大陆架一般很宽,可达数百至一千公里,如太平洋西部、大西洋北部两岸和北冰洋的边缘;紧邻的陆地若是高原或山脉,大陆架宽仅数十公里,甚至缺失,如南美大陆西岸大陆架甚窄。
全世界大陆架面积约为2,712万平方公里,占海洋总面积的7.5%左右。大陆边缘被海水淹没的部分,呈一自陆向海自然延伸和缓倾的浅水平台。其范围自低潮线起到洋底向海方向坡度迅速变陡处(称为大陆坡折线或大陆架外缘)为止。全世界大陆架的平均向海坡度为0°07′,内陆架略陡于外陆架。陆架表面向洋底方向微倾的坡度不超过1~2°,其外缘水深为21~621米,全世界平均为133米。宽度为0(巴拿马西海岸)至1206公里(巴伦茨海陆架),全世界平均为78公里。面积仅占世界大洋面积的7.5%,世界陆地面积的18%。组成物质有两种类型,一种由火成岩组成,缺乏沉积物;另一种由砾、砂、粉砂、粘土等沉积物组成。
在大陆架的外缘处,常有一些隆起,即堤坝,来自陆地的大量物质堆积在近岸到陆架外缘堤坝为止的范围内。堤坝有的由火成岩作用形成,也有海藻构成的礁石或盐丘构造等。堤坝处沉积厚度达2公里左右。中国渤海大陆架平均水深仅18米,最大水深85米以上,黄海大陆架平均水深44米,最大水深144米以上。分布在岛屿四周的陆架称为岛架,宽度狭窄,仅十余公里至数十公里,坡度较大,一般为数十分,岛架外缘水深110~200米,岛架上一般冲刷作用十分强烈。大陆架上常有油气资源分布,许多著名的大油田均位于大陆架海域。
在中国沿海有宽阔的大陆架,大陆架上有良好的石油资源的前景。根据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广大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至于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
对于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中国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议,申述自己的权利主张。例如,对日本和韩国1974年1月30日签订的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擅自划定82000平方公里的中国东海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一事,中国先后在1974、1977、1978和1980年发表声明抗议。
在1980年5月7日中国政府的声明中说,“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本政府背着中国同韩国当局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关于南海,中国政府也持同样的态度。例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976年6月14日发表声明,抗议菲律宾在中国南沙群岛礼乐滩地区钻探石油;1980年7月21日发表声明,抗议苏联和越南签订所谓“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协定”。这些都是维护中国主权的重要声明。
法律规定
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形成概况
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地壳的升降运动使陆地下沉,淹没在水下,形成大陆架;海水冲击海岸,产生海蚀平台,淹没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陆架。
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
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为燃料而熊熊燃烧。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
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地形特点
大陆架的地势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积层所覆盖,它的边缘开始向深海倾斜,称为大陆坡,接着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的陆基,最后,陆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陆架与大陆坡都属于大陆边缘一部份。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坐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海底河谷
在东南亚,苏门答腊与加里曼丹之间的巽他大陆架上,有着树枝状的水下河谷系统,一条是向北流,一条向南流,两条水下河谷的海底“分水岭”,就是二片微微上凸的海底高地。这两条水下河谷底部都是慢慢地向下游倾斜的,它们的横剖面与平面外形同陆地上的河谷简直一模一样。另外,在欧洲西北部围绕着英伦三岛的一片广阔的大陆架浅海底,也有几条极为明显的水下河谷。地图上,易北河、莱茵河、威悉河都是分开单独入海的,假使把它们各自的水下河谷连接起来,那么可以看到,它们入海后通过各自海底的河谷,向北延伸,最后三条河谷汇合一起“注入”北海了。从法国、英国注入大西洋的河流,不少是同海底水下河谷相连接的。甚至英吉利海峡的本身,就是一条通向大西洋的海底谷地
为什么它们如此地酷似陆地上的河谷?这同大陆架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
原来,大陆架曾经是陆地的一部分,只是由于海平面的升降变化,使得陆地边缘的这一部分,在一个时期里沉溺在海面以下,成为浅海的环境。
划界原则
对于大多数沿海国家来说,大陆架划界是不可避免的,但划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却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划界原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划界方法具有调整和规范的指导性作用;划界方法只是按照划界原则所确立的具体的技术性手段,其本身并没有法律规范的功能,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没有权利要求他国必须依照某种方法进行划界。明确区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对于妥善解决大陆架划界之争以及合理分割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大陆架划界的最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法律基础,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中宣称:“处于公海下但却邻接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标志着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判决北海大陆架案时,对“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这一原则又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并将其作为整个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
从1977年国际仲裁法庭对英法大陆架案的裁决和1982年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案的裁决来看,自然延伸原则均被赋予了作为大陆架法律制度根本性原则的崇高地位,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获得了重大发展。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海洋制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原则,如果这种“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扩展至200海里。但是,如果某一特定大陆架被天然的海槽或海沟所分隔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也不应该再把本国大陆架的范围扩展至200海里了。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两国1972年签订《大陆架划界协定》时曾充分考虑帝汶海沟的存在便是有力的证明。
二、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只能算作大陆架划界的可选方法
无论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定,还是从国际司法判例的实践来看,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均不能成为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
首先,国际性公约并没有为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取得“原则”地位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确有“等距离原则”的字样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因其本身内容和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使其法律约束力大大降低。因为该条文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地理专家委员会就领海划界问题所提出的“等距离线划界”为蓝本起草的,通过时几乎未作任何改动。实际上,领海制度与大陆架制度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因此把适用于解决领海划界问题的“等距离原则”类推扩大至解决大陆架划界是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它不能构成一般的国际法原则。其次,国际司法判例的划界实践也没有将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1969年2月,国际法院以11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西德没有义务接受丹麦、荷兰两国提出的应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的提法,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定了“等距离原则”的合法性。在已缔结的70个左右的国家间划界协定中,既有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确定大陆架边界的,也有相当数量的划界协定是采用其他方法解决的,即便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的,也并非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可见,有关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在大陆架划界中具有“优先使用”的优势或“特殊地位”的提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公约规定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权利第2条: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大陆架
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
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主权问题
大陆架(直到大陆边)蕴藏着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资源。世界上石油产量有20%来自大陆架。大陆架上的水域也是海洋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世界上渔获量90%来自大陆架上面的水域。国家主张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新发展。这一发展使“大陆架”一词不仅具有地理学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在不断变化,日益和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不同。
首先对大陆架提出管辖权主张的是美国。1945年美国总统H.S.杜鲁门第2668号总统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下面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随后不少国家发表了类似的关于大陆架的声明。1958年,在日内瓦联合国第1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为大陆架下了这样的定义:“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者。”据此,200米海水深度是国际法上确定大陆架的一个标准,技术上能够开发也是一个标准。所以大陆架的范围可以随技术的发展而扩大。
在从1973年起召开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不仅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而且也包括大陆坡和大陆隆起。这次会议于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76条第1款)。
但如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①在大陆坡脚之外选定一些定点,每一定点上沉积岩的厚度至少应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然后再划出连接各定点的直线作为大陆架的外界。②以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一些定点为准,划定大陆架的外界。这些定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海里。如此划定的大陆架的外界一般不应超过离领海基线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第76条第4、5、6、7款)。鉴于划定大陆架的方法涉及的情况复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规定成立一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76条第8款)。
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该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第77条第3款)。但沿海国开发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第82条)。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底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海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77条第4款)。
划界原则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适用于海域划界的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在海域划界中使用的“公平”,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使用的方法是公平的,是考虑了一切情况下的公平。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成比例等划界的原则与方法,都是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才加以适用的。
以下几项是大陆架划界中确定公平原则的主要因素:
(1)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情况,这是确定公平原则时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2)有关国家间海岸线的长度比例,这是决定公平划分大陆架的一个重要因素。
(3)特定的地质和地貌因素的存在。是决定公平划分大陆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4)有关岛屿的存在也是大陆架划界时的一个因素。
划界争议
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问题,在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两种对立意见:
(1)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为划分原则。
(2)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划界问题,国际法上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国际法院在1969年关于联邦德国为一方、荷兰与丹麦为另一方的“大陆架案”的判决,十分强调这项原则,同时也强调公平原则。判决指出:“划分应依公平原则,以协议进行,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尽可能做到将各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内并在海水下自然延伸的各个部分划归各该国,但不得侵占其他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判决同时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单一的划界方法。
为了具体说明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划界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以及任何特殊的或不寻常的情况。
(2)有关大陆架地区的自然构造、地质构造和自然资源之所在。
(3)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地区的面积与按照海洋大致走向量出的该国海岸的长度之间,应有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所说海岸的“特殊或不寻常的情况”,往往和海岸附近的岛屿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第121条)。因此划定大陆架时,岛礁起什么作用有时是很重要的。在国际实践中,在大陆架划分时,有的不承认某些岛礁的作用,有的承认其部分作用。采取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比较公平,但是要考虑很多因素,情况比较复杂。
1958年《大陆架公约》比较倾向于中间线原则或等距离线原则。该公约规定,海岸相向国家大陆架边界应“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这项规定虽然被中间线派用来支持他们的论点,但公约只有四十几个国家批准。国际法院1969年的判决是在公约生效后作出的,可见中间线规则并未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第3次海洋法会议在中间线派和公平原则派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83条的规定实际上没有解决上述两种观点的对立。这项规定应该如何理解,还有待日后的实践来作出结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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