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行政法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行政法体系
大陆法系行政法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行政法体系。法国为现代行政法产生最早的国家,后为其他国家采纳,形成了极有代表性的模式。
与英美法系行政法相比,大陆法系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
⑴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⑵独立于普通法院与其平行的行政法院的存在,普通法院管辖民刑事案件,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⑶体系所涉及的内容比英美法系行政法广泛,主要体现在行政组织、公产管理、行政征收以及行政合同等方面,均属行政法内容;
⑷强调从公共权力、公务角度研究行政法,而不限于“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国情及历史传统的差异,各自的行政法体系也存有许多差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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