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
法学术语
大陪审团,法学术语,是英美法系国家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类似预审的组织。
术语介绍
在英国,大规模采用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始于11世纪末12世纪初。至14世纪中叶,陪审团分为大、小两种。大陪审团一般由12—23 人组成,对可诉罪进行审查,即在庭审前确定检察官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成立和是否批准检察官或警察向法院起诉。在审理检察官等人所传证人的供词及有关证据时,除被告人自行请求或陪审团令被告人出席外,被告人不出席,被告人律师也不到庭,审理是不公开的。1933 年起,除伦敦等个别地区外,均已不用。1948年《刑事审判法》则正式予以废除,大陪审团的职权由治安法官行使。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与英国相似。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凡审理最严重的犯罪或其他不名誉犯罪时均须大陪审团审查。美国联邦系统的法院受理的重罪案件如判逆、谋杀、武装抢劫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各种的法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同意方能起诉,且被告人不得放弃此项权利;另一种是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团一般由16—23人组成,以16人为法定人数。至少需要12人的同意。才能起诉。大陪审团的成员由法官在当地选民登记册中任意挑选组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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