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7号)和《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0〕2号)精神,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又名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上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四)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查、开(施)工报告审批的综合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全市重大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及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协调建筑企业的市内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政策,参与全市城乡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限额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与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全域无垃圾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市场开发建设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和房屋拆迁市场。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和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新技术利用及革新工作。
(十)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行业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政务公开、信息宣传、信息化建设、来信来访、两案办理、后勤保障及综合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工作;负责机关及局系统党建、党务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和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干部、计划生育以及局属企业改革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负责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批和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及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负责建设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组织开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拟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四)计划财务科(挂住房公积金监管科牌子)。
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计划工作;监督管理建设资金;负责局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协调筹资融资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编制、报批并监督执行;管理局机关财务;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实施;承办机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科。
贯彻执行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园林、环卫、市场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工程项目论证、勘察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进度协调和交验交管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市貌、环卫设施等工作;协调指导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工作;指导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市村镇房屋及其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六)公用事业管理科(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市区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县城和建制镇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发展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按照权限,负责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城镇棚户区和旧住宅区的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市属及驻市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市场;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核、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的宏观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裁决房屋拆迁有关事项;负责市域外进入我市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和工程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的质量技术、定额监督管理及工程的质量监测工作;参与全市重大、重点项目的论证评估及其建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及招标投标、监理、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和服务行为;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权限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装修以及工程总承包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管理;负责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拟订勘察设计业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以及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限额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备案;参与重大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方案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监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的实施;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域外进入我市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拟订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旧有建筑物抗震加固的监督工作;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勘察与设计规范的实施。
(十一)科技教育科。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负责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现任领导
任佩光:局长;
张天宝:党委副书记;
胡亚东:党委委员、副局长、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潘小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杜作明:党委委员、副局长;
洪富强:党委委员、副局长;
马顺祥: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宏革: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徐忠民:党委委员、市房管局局长。
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3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兼职科级纪检员职数1名。
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其职责等事项另行规定。
(二)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市场建设处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三)原市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环城西路4号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