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是经宝坻区政府2003年3月组建,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第六批审核通过的省级开发区,并于2006年 9月正式更名为“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开发面积为1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已达到“九通一平”标准。占地16平方公里中关村科技新城依托宝坻经济开发区,将工业区宝平公路东侧发展成为新兴电子产业集聚区,占地20平方公里的路通电动车项目,将工业区南侧发展成为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使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用地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
开发区简介
基本情况:天津宝坻区经济开发区2003年开始组建。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六批审核通过的省级开发区。2009年被天津市命名为示范工业园。
宝坻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为50平方公里,开发面积为1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已达到“九通一平”标准。即:土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气、天然气、电话、宽带网络通。其中包括:3.5和11万千伏变电站两座;日供8000吨的供水厂;日处理能力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北方首个无污染排放的地源热泵集中供热站。
开发区规模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用地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开发区宝平路西侧已开发面积为1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已达到“九通一平”标准;占地16平方公里的中关村科技新城依托宝坻经济开发区,将工业区宝平公路东侧发展成为新兴电子产业集聚区;占地20平方公里的路通电动车项目,将工业区南侧发展成为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位于开发区最东侧的海滨国际商贸物流区众多项目已经入驻,包括电子商务及商贸物流项目。
功能定位
主导产业:节能、环保、电子、机械、食品、服饰。其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我们都欢迎!
准入条件:投资强度每平方公里20亿元以上;容积率为0.8以上;产值要求每亩240万元以上;纳税要求每亩在7万元以上。
配套标准
(1)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最低达到“九通一平”的标准,即道路通、供水通、排水通、供电通、供暖通、燃气通、闭路电视通、宽带网通、通讯通,土地自然平整。
一平:土地自然平整。
道路通:开发区内的道路规划采取环型方格网式道路布局形式,60米宽的宝中道贯穿东西成为开发区的主要干道,开发区中部的40米宽道路和城区相连,四周为环型便道,使整个开发区形成便捷的交通网络。车行道两侧均有3米便道和6至15米的绿化带。
供水通:开发区给水采用水源环网技术。一期日供水8000吨的地下自来水厂已投入使用,水量充足,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规划日供水15万吨的第二水厂正在筹备,预计08年底投入使用。
排水通:开发区内排水采取雨污分流方式,规划设计日处理能力为8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计划2007年建成第一期,日处理能力1万吨。
供电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双电源35KV变电站,负荷数为2万KVA,110KV变电站正在施工,年底可投入使用,主变容量15万KVA,电力充足,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电力供应。
供暖通:开发区采用集中供暖(气),北方首个无污染排放的地源热泵集中供热站投入使用,可供40万平方米的供暖。
燃气通:香港华燊集团在城区内铺设有天然气管道;天津燃气集团在工业园和新老城区内铺设有燃气管道;陕气东输线路穿过宝坻。
闭路(卫星)电视通:保证全天候畅通使用。
宽带网通:保证全天候畅通使用。
通讯通(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保证全天候畅通使用。
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为体现新型现代化工业园区高起点、高标准的特点,根据入驻企业生产生活需要,在开发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工业楼宇)、办公区、仓储区、公共生活服务区。与小城镇发展布局相衔接,着力打造具有都市型工业园特色的适宜生产、研发、休闲、人居的现代工业区。
产业定位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积极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经济,重点发展汽车配件、高新电子、精密机械、有机食品、生物医药、新能源,及彩印包装、媒体制作、现代办公用品等环保型新材料产业,进一步完善工业区、仓储区、公共生活服务区的发展。
项目要求
本着节约、集约的用地政策开发利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的原则,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入驻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约为每亩15万元,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投资强度要求每平方公里20亿元以上;容积率为0.8以上;产值要求每亩240万元以上;纳税要求每亩在7万元以上。
税收奖励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支持企业尽快做大做强,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壮大开发区经济总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型企业税收奖励
注册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公司。
1、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阶段
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年纳税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进行奖励,待企业累计税收达到10万元时执行奖励政策。
2、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5%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94%、企业所得税的25.5%、企业营业税的42.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5、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年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奖励按全额税收(不分阶段)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
二、总部型企业税收奖励
总部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设有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部企业未建成投产时,企业通过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纳税;或将公司内关联的销售总部、结算总部公司迁入(或新注册)开发区,实现新增税收。
1、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2、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200-50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
2010年以后注册的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23%、企业所得税的36%、企业营业税的90%全额奖励。
5、对总部型项目员工在宝坻经济开发区内所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的20%奖励。
三、实体型企业税收奖励
实体型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满足行业准入条件和资格,在园区内有生产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实体型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商贸企业,可以是购置土地房产生产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1、实体型企业建成投产或运营后,享受宝坻区招商投资奖励政策(宝坻政发【2010】16号)规定的相关税收奖励。
2、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纳税超过每亩15万元的部分享受注册型企业的奖励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1、2政策。
3、物流城及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企业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4、年终对实体型企业纳税排名前10名企业以扶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奖励。
四、中介人奖励
1、对引进实体型企业,且符合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中介人,按照宝坻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宝政发【2010】17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开始实施奖励。
2、对引进总部型、注册型企业的中介人,实施三年奖励。第一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另外10%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第三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另外15%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企业年纳税不足50万元的,不对中介人实施奖励。
3、中介人为项目落户起决定作用的人或单位,须经引进企业和管委会共同认定。特殊项目的中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和方式。
五、税收奖励程序
1、注册型企业的税收奖励一般按季度兑现,即在下季度兑现上季度的奖励。
2、总部型企业的税收奖励一般按年度兑现,即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月兑现上年度税收奖励。
3、实体型企业的税收奖励在下年度1-2月份兑现。
4、中介人奖励一般在年底前兑现。
宝坻区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资中介人和扶持重点企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的对外开放,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扩大经济总量,合理运用经济资源,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在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国外的、区外的,下同)在宝抵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旅游项目、大型批发市场及其他鼓励发展的项目,投资中介人及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业企业。
第二章 对项目的扶持
第三条 投资奖励
(一)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设立的经营期限在 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经济拉动作用等予以奖励。
l.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对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一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三年。
2.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同时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 0%的额度奖励三年。对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三年;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三年。
3.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四年;同时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四年。
4.对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制定奖励办法。
第四条 用地优惠
区政府根据土地开发成本、发展势头、区域位置等,分别确定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经济功能区当年土地出让指导价格。对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下列项目,可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奖励。
(一)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到位且经过验收后,给予土地出让指导价格20%的资金奖励;
(二)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到位且经过验收后,给予土地出让指导价格30%的资金奖励;
(三)对投入大(注册资金在 1亿元人民币或 1000万美元以上)、产出大(年销售收入在 5亿元以上)、效益高(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影响大(世界五百强和国内五百强公司)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并按最低标准执收。
(二)对进入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经济功能区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各园区管委会和乡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各执收部门协调,一次性收缴。各执收部门不再单独进入园区收费。
第三章 对投资中介人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中介人,指在外来投资项目进入宝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第一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投资中介人凭项目所在单位发给的投资中介人身份确认书,于项目建成投产且经过验收,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注册资金金额后享受奖励政策。
第八条 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1%的额度奖励投资中介人。注册资金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0.5%的额度奖励投资中介人。
第四章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 对年纳税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实际入库数额为准)以上的企业,以其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按超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产品获得天津市级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宝抵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再投入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对企业固定资产再投入资金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50%贴息一年。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兑现
第十二条 区政府、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区级引入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区政府奖励,乡镇引入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乡镇奖励,乡镇政府无力兑现的,可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通过借款的形式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拨付给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国_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兑现给企业或投资中介人。
第六章 奖励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后,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和投资中介人于次年3月份向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对受奖“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分别签署意见送交区计委。
第十六条 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纳税及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时达到享受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税收奖励政策(包括国家、天津市和我区制定的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只允许享受其中一个。市、区两级出台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 享受奖励的企业的纳税额,以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十九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对企业或个人是否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以前下发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现任领导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徐正军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26日,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5 21:14
目录
概述
开发区简介
开发区规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