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
天津市行业组织
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是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天津市社团局批准设立,从事推动天津创意产业发展的协会组织。
协会简介
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是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天津市社团局批准设立,从事推动天津创意产业发展的协会组织。
协会于2009年5月8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的领导机构。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创意策划研究会和媒体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协会现有150个会员单位。
一、协会职能:
1、研究分析天津创意人才及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信息,参与天津创意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制定;
2、参与制定和落实促进天津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3、协助天津市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创意产业园和创意企业的布局及项目建设工作;
4、促进社会资源整合,创建天津创意产业的品牌合力;
5、搭建天津创意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建立健全协会的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法律咨询及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及创意产业园、创意企业、创意人才的权威认证体系;
7、创建和强化学术研究、信息传播机构,发布有关创意产业信息,推动创意产业发展;
8、从事创意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的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开发及人才培训教育机制;
9、跟踪国内外创意产业的最新动态,组织开展创意产业相关展览及交流活动,协助创意企业与个人进行产品开发展示等;
10、承担政府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逐步完善协会的管理服务及协调职能。
二、组织架构
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下设:
1.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组成,主要从事理论研究、政策研究、产业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2.指导委员会: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在创意产业总体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法规、项目立项、资金筹措、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指导。
3.创意策划研究会:由创意企业及创意个人组成,主要是研究和协调企业产品开发、市场运作、技术交流、资源共享、联盟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4.媒体委员会:主要由媒体业内资深记者组成,在推动与宣传创意产业中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协会设立日常运行机构。运行机构由五部一处组成:
1.秘书处:主要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工作以及人事管理、财务计划、运营核算方面的工作。
2.创意策划研究部:主要负责产业规划、政策研究、信息咨询、信息发布、研发设计、项目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3.商务发展部:主要负责投资咨询、中介代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力资源开发、企业及人才认证、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工作。
4.合作交流部:主要负责网站运营、杂志出版、学习培训、活动策划、国际国内交流、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5.产业推动部:主要负责政策建议、政策落实、投资项目协调、引进项目、企业合作、会员发展、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和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6.会员部:主要负责发展会员和管理会员。
三、发展方向
协会将力求建设九大服务平台。
1、网络信息平台
主要发布创意产业信息,包括业界动态、政策法规、创意论坛、互动服务、会展活动、人物专访、设计评选、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产业园、知识产权库、创意产业专家库、人才库、人才交流信息等。
2、投资咨询平台
包括投资环境、产业政策、技术趋势、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创意产业园建设、品牌建设、创投基金等。并对创意营销、创意生活、现代保健、休闲娱乐、旅游、企业管理等进行咨询服务。
3、知识产权平台
配合政府部门、创意产业园和创意企业及社会各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转化工作。
4、人才培训平台
联合天津各大专院校及社会各界培训机构,定向为企业培养专业性创意人才,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领导进行创意思维、创意方法与技巧的培训。
5、展示交易平台
该平台作为天津在创意产业领域对外展示、交流、发布、交易的一个常设窗口,是形成市区与企业联动来共同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共享平台,也是向国内外展示天津创意产品及服务的窗口。
6、研发设计平台
以推进天津研发设计向高端化、国际化、应用化发展为宗旨,联合各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时尚设计、装潢设计、科研部门等单位,为社会各界进行研发设计服务。
7、企业认证平台
对创意产业园、创意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并对创意产业执行标准、交易规则、行业自律、抵制侵权与市场价格制定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管理。
8、人才管理平台
对天津市创意策划师、高级创意策划师等人才进行资格认证,建立高层次、高技能、国际化的创意策划产业人才队伍。
9、国际交流平台
与世界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广泛联系,加强与世界各国同行的交流沟通,吸引全世界创意大师集聚天津,推动天津创意产业走向世界。
协会章程
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ianjin Association of Creative Industries (缩写为TAC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创意产业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创意产业”精神,整合、发挥全社会创意产业资源优势,调动创意产业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积极性,集聚资源,汇聚人才、构筑平台,成就体系,使创意产业化,产业创意化。提升天津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推进天津创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行政单位是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合汇大厦20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分析天津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参与天津创意产业规划及政策制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中介服务;
(二)协助政府落实促进发展创意产业的相关政策;
(三)协助天津市各政府部门进行创意产业园和创意产业的布局及项目建设工作;
(四)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整合创意产业的品牌合力;
(五)搭建创意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网络信息平台、投资咨询平台、知识产权平台、资质认证平台、国际交流平台、展示交易平台、研发设计平台等;
(六)协助政府主管创意产业的部门对创意产业园、创意企业、创意人才的资质进行认证。负责每年度优秀创意企业和个人评选和表彰
(七)联合创意产业学研机构,开发创意产业人力资源及人才培训教育机制的建设;
(八)联合国内外金融机构,建立创意产业发展基金;
(九)开展国内外创意产业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及个人参加创意产业相关展览,开展创意产业项目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承担政府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创意产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突出业绩和成果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权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则由会长召集召开;协会设置会长办公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高级顾问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组织和主持日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团体日常重要事务,监管执行理事会各项重大决议;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在会长空缺或者离开期间代行会长职权;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01 月0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1-01-06)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8 14:23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