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是
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办公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地方性水行政管理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及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水务发展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淡化海水的资源配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市级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重要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协调部门间和本市区域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供水、排水管理工作。
(十六)拟订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不含中心城区新建),负责再生水处理与利用的特许经营管理。
(十七)负责引滦、南水北调及其他外调水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引滦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跨界河流的对外协调工作。
(十八)负责水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组织推动水务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对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 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新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并组织实施。市水务局负责其他水务工程的特许经营管理。
3. 与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设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落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应急指挥机关指令。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总工程师
1.负责工程规划、项目前期、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水环境治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测报、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处理重大水务技术问题,指导相关技术领域规程规范修编和管理,指导水务科技人才培养,负责局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规划师
1.负责水务战略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等领域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处理规划研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指导水务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修编和管理。
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经济师
1.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水务投融资、水资源有偿使用等水务经济领域的审核把关工作,组织、协调和处理水务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
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察专员
1.按局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参与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指导局督查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全局党务政务日常工作。
2.负责公文收发、拟办审修、运转管理,指导全局电子政务应用工作。
3.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水务系统档案工作。
4.负责机要通信、印章管理,负责保密工作、密码、国家安全工作。
5.负责全局会议管理,组织安排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局主要领导调研检查等全局重大会议或活动,负责全局性会议计划管理,协调安排外部会议工作。
6.负责全局督查工作。
7.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局市级绩效管理和局绩效考评。
8.组织、参与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或其他重要文稿。
9.负责全局信息工作,指导水务系统信息工作。
10.负责全局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情应对,局门户网站内容建设、“两微一端”建设运行管理。
1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2.负责全局信访接待,协调督促信访办理工作。
13.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4.组织局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15.负责局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
16.组织安排局重要接待工作。
17.负责全局值班管理工作。
18.负责水务年鉴、志书编纂修订工作。
19.负责组织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
20.指导局宣传中心工作。
2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计处
1.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全局水务规划的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水务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全市水务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务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及报审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务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3.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参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关防洪论证工作。
4.负责全局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水务项目库管理。组织审查(审批)水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和重大设计变更等。指导重大水务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5.负责全局水务投资计划的统一管理。负责提出水务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科研、专项等)年度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平衡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水务前期工作费年度计划的安排。负责供水、排水、再生水等行业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
6.负责提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7.负责水务统计工作,指导水务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8.负责全局水务科技项目统一管理,会同主管处室审批科技项目。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联合攻关。组织水务科技项目评奖和成果申报、推广、科普工作。负责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管理工作。负责水务科技对外交流工作。
9.负责全局水务信息化工作统一管理。组织审查水务信息化项目。推动政务系统整合和水务大数据应用。
10.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1.承担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日常事务。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处
1.组织推进局依法行政工作。
2.组织起草本市水务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报审工作。
3.组织水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由局主管实施的法规、规章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
4.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向市政府备案。
5.会同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承办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6.组织水务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组织拟定局重点调研课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开展水务建设、管理、改革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政策性措施和建议。
8.参与起草局重要文稿。
9.负责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承担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局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11.指导监督推动水务系统水政监察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12.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
13.承办市水务局以复议机关身份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和处室做好行政诉讼应诉。
14.组织水事纠纷调处。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处
1.承担全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推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2.组织编制全局部门预算和决算,会同局有关部门提出水务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全局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3.负责提出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外的全局其他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4.负责全局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监管工作,承担全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5.负责市级水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
6.组织实施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重点项目审计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协调外部审计工作。
7.负责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评价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评价工作,推动全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
8.组织水务系统财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9.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提出本市水务行业有关价格、税费等建议。负责全局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费的征收监管工作。
10.负责总经济师的日常事务。
11.指导局经济办工作。
12.指导核算中心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干部人事处
1.负责处级干部和公务员管理,监管局属单位科级干部及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局党委年底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工作,配合落实净化政治生态工作。
3.承担全局机构编制、人员招聘、岗位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等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4.负责统战、侨务、民族、人武、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5.负责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出国(境)审批、护照统一管理、出国(境)教育、人员报备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水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7.指导局人才中心工作。
8.指导局党校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务服务处
1.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组织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务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工作制度。
3.组织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服务改革工作。
4.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5.组织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编制审批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
6.负责全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推动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及审管衔接。
8.负责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工作。
9.负责局权责清单、职责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局热线平台、城市数字平台管理工作。
11.组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负责起草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城镇供水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2.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节水规划、供水规划及资源配置方案。
3.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4.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和配置;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安排;指导雨洪水利用;负责再生水的配置工作;负责淡化海水配置工作。
5.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和考核工作。
6.组织实施取水许可、供水许可、计划用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7.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的监管。
8.承担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9.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水文水资源监测、市级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
10.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设与管理处(南水北调建设管理处)
1.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设施运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行业监督管理。拟订水利建设、工程运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市直管病险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编制和审查。
3.指导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非招标项目。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和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4.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
5.负责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协助配合南水北调工程干线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6.负责水利设施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水利风景区的建设;河道采砂、取土的管理;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
7.负责指导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和运行管理考核及督察工作。负责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指导水库大坝、水闸、泵站工程的运行调度规程、安全鉴定、工程安全评价等编制。
8.负责监督管理市直管的堤防、水闸、泵站、大坝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安全监测、维修维护及险工险段的管理工作。组织涉及市直管水利工程、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防汛抢险技术培训和指导,处理有关工程安全和可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9.负责指导监督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的建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直补资金发放。组织开展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移民统计等工作。
10.负责加强水库“三项制度”和“三个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11.负责涉河相关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及相关监管工作。
12.指导南水北调征迁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湖保护处
1.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
2.负责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项目的审核及监督实施。
3.组织制定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规范性文件、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4.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相关规划。指导河湖水域、河口水域的管理、保护和治理。
5.指导全市生态水量测算。
6.承担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7.参与水功能区划定工作。
8.参与指导水质监测、监测站网的布设、监测能力的建设等工作。
9.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处(农村水利处)
1.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御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农村供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2.负责指导引滦、南水北调及其他外调水源调度工作。
3.组织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审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防汛调度演练和防汛培训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库管理。
6.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改造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型灌区管理工作。负责二级河道、农用灌排泵站行业管理。
8.组织水毁工程项目建设。
9.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10.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12.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3.协调指导蓄滞洪区的安全管理。
14.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排水监督处
1.组织开展城市排水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牵头组织编制排水专业规划,负责拟定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行业管理政策、法规、规章、文件、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负责市属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经费的核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排水(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排水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配合中心城区排水行政审批内部审核工作。
4.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排水配套工程相关管理工作,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水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组织新改扩建排水设施交接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市管排水设施抢险项目的管理。
5.负责污水处理和再生水特许经营的相关工作;负责市管特许经营污水处理厂水量、水质审核管理及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核定。
6.负责市管深度处理再生水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深度处理再生水设施运行的行业管理。
7.指导市区防汛排水工作。
8.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9.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监督处
1.组织拟订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以及水务建设项目稽察的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务生产安全事故及水务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3.负责水务建设项目安全稽察及相关管理工作。
4.负责全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的组织推动工作;负责水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事件处理。
5.负责全局内保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内保工作制度落实。
6.负责全局反恐管理工作。
7.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维稳管理工作。
8.负责全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1.承担局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2.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工作部署。
3.负责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4.负责组织落实净化政治生态工作、意识形态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6.研究拟定全局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指导、协调水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承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统计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8.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水务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工作。
9.负责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
10.局属单位党组织设立、变更、撤销和换届选举及与此相关的人员调整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纪委
1.承担局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工作。
2.协助局党委、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配合落实净化政治生态工作。
4.检查局机关和局属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5.对局机关和局属党组织、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警示教育。
6.对局机关和局属党组织、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对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中的干部考察、推优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8.指导局属单位纪检工作。
9.负责局机关和局属总支(支部)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监督执纪工作。
10.检查局机关各支部和局属单位纪律处理和处分执行情况。
11.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指导,并做好驻局纪检监察组交办的工作。
12.受理对局机关和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好相关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员权利。
13.承办上级纪委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察工作办公室
1.负责传达贯彻局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对局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
2.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局党委的有关文件。
3.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意见建议,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4.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协调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5.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对巡察组移交材料及巡察工作档案进行审核把关。
6.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巡察组干部,以及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监督和管理。
7.承担与巡察工作相关的政策研究、巡察制度建设等工作。
8.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9.负责向市委巡视办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等。
10.承办局党委和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察组
1.贯彻市委、局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承担巡察任务。
2.负责巡察局属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按照规定将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汇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移交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协助巡察办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关工作。
3.承办局党委和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1.贯彻落实党、国家和本市关于老干部的方针、政策及我局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2.组织落实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导老同志发挥积极作用。
3.协助机关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搞好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支部建设。
4.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参观考察、健康疗养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5.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作用,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6.认真做好老同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
1.负责全局工会工作。
2.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局属单位民主管理、职代会工作。
3.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指导局属单位开展职工培训、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4.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7.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8.负责女职工工作。
9.推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10.负责工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委
1.负责全局共青团工作,组织共青团组织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在水务工作中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2.负责局系统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3.负责青年思想文化建设。
4.负责共青团条线的各类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宣传工作。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推优入党以及青年人才的培养举荐工作,协助各单位党组织管理团干部。
6.负责向局党委反映青年思想状况,参与协调处理与青年利益相关的工作。
7.组织开展青年文体活动和单身青年交友联谊活动。
8.指导全局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9.负责团员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下设机构
1. 天津市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承担局系统水务宣传、便民服务、行业统计、职工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内部审计、固定资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2. 天津市灌溉排水中心(天津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承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水土流失防治与监测、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村镇排水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3. 天津市于桥水库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承担于桥水库防洪调度、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承担水务工程建设的项目、质量与安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征地拆迁等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5. 天津市水务工程运行调度中心(天津市防汛物资管理中心)
承担城市供水、防汛、水生态、应急水量等水资源调度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抗洪抢险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
6. 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
承担全市水文水资源的测验、水质监测、水情监测预报等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凿井管理、节约用水、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7. 天津市永定河管理中心(天津市海堤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所辖河道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潮相关事务性工作。
8. 天津市海河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所辖河道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9. 天津市大清河管理中心(天津市北大港水库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所辖河道及水库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10.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所辖河道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11. 天津市引滦工程隧洞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
12. 天津市引滦黎河管理中心
承担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工作。
13.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承担公共排水设施市属排水系统的养护维修、运行调度等工作;承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中心城区防汛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14. 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
开展城市供水、城市防洪、水资源利用、农田水利、水工建筑物质量监测及水利信息查询检索等科研工作;开展水利科技信息的研究、咨询、收集处理,提供对外信息服务;承担我市水利工程及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测和相关工作。
15. 天津市河长制事务中心
承担河长制管理和考核的政策措施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16. 天津市水利经济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理局属单位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运营工作。
现任领导
市纪委监委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二级高级监察官、市水务局党组成员:
苏海鹏所获荣誉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1月,天津市水务局河长制事务中心被公示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名单。
2021年11月2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评为“第九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
2024年5月,入选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名单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