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发改委
位于天津市的政府机关
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参与分析研究全区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安排区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六)承担组织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区域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七)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执行全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省、市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区级储备计划。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预测检测能源发展情况,参与能源运行调价和应急保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一)承担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责任;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全区重点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指导协调全区稽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全区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 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检测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审验工作;负责全区产品产品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价格和企业商品的定价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食盐(工业盐)等轻工业产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制定和调整区管药品的销售价格。负责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搜集上报价格信息,分析预测物价走势,拟定价格调控、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发改委部署的价格监测工作;承担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等各类市场价格统计、监测、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区价格系统的价格监测规范化建设;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三)起草全区、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十四) 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设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三)规划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财务司。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
(六)科技司。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
通信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八)中小企业司。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安全生产司。
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业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1 23:33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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