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湖南商会是为津湘企湘商搭建一个交流乡情、共享信息和维权与诉求的平台,该商会于2009年2月开始筹建,正式成立于2010年6月20日。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10日,2023京津冀湘商发展论坛暨天津市湖南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大会在天津举行,天津市湖南商会爱国拥军委员会也在换届大会中正式揭牌成立。
组织体系
天津市湖南商会成立13年来,目前拥有10家市州分会,1家行业协会,2个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近1200余家。
商会简介
应该说,天津市的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天津市湖南商会,湖南省的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天津市湖南商会,广大在津湘企湘商的发展也需要天津市湖南商会。天津市湖南商会的成立,为在津湘企湘商搭建起一个交流乡情、共享信息和维权与诉求的平台。
天津市湖南商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坚持民主协商办会、活动交流促会、责权利对等参会的原则,积极开展商会活动、落实会员权利、主动接受监督,努力创新、图强发展,力争成为在津湘商湘企沟通的桥梁、联谊的纽带、合作的平台、维权的中介。团结带领广大在津湘商湘企为构建和谐湖南尽心、为在津湘商湘企发展服务、为打造湖南品牌出力、为建设天津贡献,使在津湘商湘企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团体和团队。
天津市湖南商会,既是广大在津湘企湘商的“娘家”,也是广大在津湘企湘商整合各方资源、谋求企业发展的强劲推动器,会充分发挥在津湘人湘企对津湘两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必将更好地促进津湘两地的交流与合作。
我们坚信:有环渤海经济区生机蓬勃的经济引擎,有天津滨海新区历史性的良好机遇,有湖南异地商会华北协作区内强大的组织网络优势,有整个湖南的背景支持和在津湘籍各界人士的无私帮助、鼎力支持,天津市湖南商会的未来发展一定会蒸蒸日上,我们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商会章程
天津市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湖南商会,英文为The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缩写为HCC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天津市湖南商会是由湖南籍人士在津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湖南籍在津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是在津湖南籍人士学习工作、交流信息、团结互助、维护权益、共谋发展的平台;是促进在津湖南籍人士各项事业发展、发扬三湘精神、弘扬湖湘文化的载体;是在津湖南籍人士为家乡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奉献智慧的桥梁纽带;是促进湘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推进广大在津湘企湘商为中国北方经济中心的建设贡献力量的动力源。本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天津市湖南商会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心忧天下、感恩为先”的指导思想,本着“手牵手、心连心,共享市场信息、集中优势资源、打造湘商特色、携手共同发展”的宗旨,立足天津、心系湖南,发扬敢为天下先、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团结互助、开拓创新、奋力拼搏、积极进取,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努力维护在津湖南籍人士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湘津两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万隆中心大厦A座1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了解并及时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与相关高校和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开展高端论坛和各类培训服务、举办企业管理讲座,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天津地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湖南在津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实践和运作。
(三)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增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升职业道德,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
(五)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获取更多的信息、知识和情报。
(六)不定期编辑企业管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组织湖南驻津企业、在津湘籍人士和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
(八)创新办会模式,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把本会办成有吸引力、有凝聚力、能为会员创造新 价值的商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爱祖国、爱湖南、爱天津,不拉宗派、不信邪教;
(五)在天津有稳定工作,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湖南及天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6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秘书长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湖南 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接管,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