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政府部门
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1号)的规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如下:针对天津市区域环境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科学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监督和遏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供技术支持。
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市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和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天津。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生态保护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
机构设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内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值班工作。负责机关党政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综治、维稳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办公自动化工作。承担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的准备、记录、组织协调与会议纪要起草等会务工作。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重要文件、公报、文献等。组织督查、信息专报、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承担市绩效考评具体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公文、档案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业务综合工作,以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制定本市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开展区绩效考评环保指标考核评估工作,承办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牵头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交流,承担排污权交易、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具体承担跨省跨流域环境保护协作小组涉及我市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创建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根据授权监督各区、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察。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市委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察一处
负责河东区、河北区、滨海新区、东丽区和宁河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察并参与相关督察工作,拟订有关计划、方案。监察辖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察二处
负责和平区、红桥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察并参与相关督察工作,拟订有关计划、方案。监察辖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监察三处
负责南开区、河西区、津南区、西青区和静海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察并参与相关督察工作,拟订有关计划、方案。监察辖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指导直属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干部奖惩等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考核、招录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招聘工作。指导局属社团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贯彻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方面的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会同有关处室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规与标准处(执法监督处)
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对发送至本单位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等规章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保法制培训,对各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立法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立项、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及备案工作,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和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营性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
负责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对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形势分析,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处
负责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协调实施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本市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声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本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组织实施跨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本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本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固体废物进口申请。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管。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推动生态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创建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负责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核与辐射监管处
负责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市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和辐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本市辐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本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本市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倾倒区。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政务服务处
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进驻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指导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的实施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科技与监测处
负责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组织本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承担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和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宣教与国际处
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协助协调局新闻审核和发布、采访报道。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市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组织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计划,开展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生态环境合作交流。拟订局外事工作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并开展外事教育。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研究室
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参与制定生态本市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产业政策。推动落实局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相关资料管理及提供重要环境保护信息参考工作。指导和督促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
协助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协助局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理论学习中心组服务工作,组织直属单位、指导区生态环境局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发展及党费管理。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发生的违反党纪案件,受理党员控告、申诉,牵头组织局巡察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和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组成
张弢--------------------党组书记
史津--------------------局长
孙向君-----------------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洁-------------------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韧-------------------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一级总监
张涛--------------------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志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福吉-----------------二级巡视员
直属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流域环境行政执法队)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规划院、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
所属(所监管)国有企业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参考资料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0-06-18
联系我们-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0-11-24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8 16:10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