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8日,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为隶属于市民政局的副局级行政单位。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2010年11月,经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成立,为副局级单位,市社会组织工委在市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社团局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2、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
3、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双重管理体制。
5、协助推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组织的建设。
6、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下设4个处,分别为:
A、办公室
C、登记处
D、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
E、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F、基金会处
G、综合处
H、执法监察大队
机构职能
办公室(政治处)
负责党务、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政审、管理;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员、妇女工作。
社团处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市属社会团体的筹备,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
双重管理体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非处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承办有关法律的咨询接待;负责办理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单位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手续;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及网络化建设;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培训、档案立卷及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1、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的调研、起草和申报工作;
2、负责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登记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并负责向上级复议机关的举证;
3、负责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年会、研讨会、博览会、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4、负责对社团出国(出境)的审核及涉外活动的监督;
5、负责查处违法、非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提出处罚意见;
6、负责对登记管理机关产生法律效力决定的监督执行;
7、负责民政部委托我市管理的在津全国性社团(含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8、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报、办刊的审查、收集、保管;
9、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指导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