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天津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天津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现在是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职务任免
2018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段春华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世平、陈永川、杨福刚、梁宝明、王小宁、李虹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机构简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天津市所辖16个区和驻津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历史沿革
1954年8月9日,天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天津市正式建立。
2018年1月,天津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召开。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20日召开。
2019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
2020年9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
2020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
历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召开。会议议程共13项:
1、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市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选举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8、选举天津市市长、副市长;
9、选举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10、选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1、选举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选举天津市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3、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二次会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20日召开。会议议程共8项:
1、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9年市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审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8、其他事项。
第三次会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会议议程共7项:
1、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市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审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四次会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会议议程共1项:选举天津市市长。
第五次会议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会议议程共7项:
1、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3、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市级预算;
5、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7、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机构设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八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现任领导
主任
段春华: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副主任
陈浙闽:中共天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宝明: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总工会主席(兼),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主任(兼);
王小宁: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十一届市委委员;
李虹: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十一届市委委员;
张庆恩: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马延和: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常委、天津市委会主委、滨海新区区委会主委,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
秘书长
贾凤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十一届市委委员。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2 13:30
目录
概述
职务任免
机构简介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