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和修订地方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市级各部门、各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
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区管理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市政府统计部门下拨给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业务费。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考核内容相关的统计工作。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区域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参考资料
内设机构
天津市统计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承担文秘、会务、接待、机要、档案、文印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绩效考核、保密、信访、提案议案办理、内部审计。全市统计新闻发布与宣传和外事接待工作。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统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统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以及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性事务。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基础工作管理处、政务服务处)。负责拟订全市统计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地方统计标准。贯彻落实国家
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拟订我市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专项监测的统计工作。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区域之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地区生产总值以及相关派生产业增加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工作。承担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七)能源资源和环境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能源、资源、环境及气候相关统计工作。承担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承担相关指标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参与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八)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相关工作。承担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任务。开展并不断完善新兴产业统计。建立和完善第三产业全面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工作。承担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和提供房屋、公用事业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十)
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工作。承担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外经外贸的全市基本统计数据。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十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调查、劳动工资统计、城镇化监测、特色小镇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人口普查及有关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开展分析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十二)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人民生活调查处)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研发、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等统计工作。承担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任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十三)农村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基本情况和农业生产统计工作,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普查和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测、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质量。
(十四)宏观政策研究处。承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对统计发展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探索。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统计领域及本局统计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组织全市统计科研学术活动。
(十五)统计信息化管理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负责系统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的各项工作。维护、管理网络及各种应用系统,保证系统安全畅通。指导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十六)人事教育处。负责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的评比表彰工作。协助各区管理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十七)财务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市政府统计部门下拨给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业务费。负责财务建章立制、会计人员培训。
(十八)应急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处)。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应急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承担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物业、车辆、印刷、食堂、安全保卫、政府采购等后勤保障及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天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天津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所获荣誉
2022年5月,天津市统计局机关团委被授予“天津市五四红旗团委(团工委)”称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