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不容,汉语成语,拼音:tiān lǐ bù róng,释义:指做事
残忍,
灭绝人性,为天理所不容。出自《朱砂担》。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四十二回:如此冤情,若不诛卫郑,天理不容,人心不服。
明 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一》:纵有钱可以通神,目下
脱逃宪网,到底天理不容,无心之中自然
败露。
明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
岂知天理不容,自见了姊夫归家来,他妻子便颠狂起来,口说的多是姊姊 巢氏 的说话。”
清·洪楝园《县嶴猿·归神》:“都是这一个狗才设计骗将出来,以为自己
富贵之地,是以吾阁部为
奇货,
居心叵测,天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