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别体主义是“夫妻一体主义”的对称。又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的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采取“夫妻一体主义”。至近、现代资本主义才逐渐摒弃了“夫妻一体主义”而采用“夫妻别体主义”。配偶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但在私有制社会中,法律与实际生活差距甚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远未达到完全平等。参见“夫妻一体主义”。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及早期资本主义立法中“
夫妻一体主义”被奉为准则,法律上仍有男女不平等的规定。随着科技发展,个人主义思想观念的深入,特别是妇女解放运动广泛深入的开展,资产阶级法律才逐渐摒弃了“夫妻一体主义”,而采用了“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配偶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如在英国,1923年婚姻法承认妇女在离婚方面具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法国,1963年的法律规定了夫妻均享有完全的法律权利;在日本,1947年第222号法律对民法亲属篇作了全面修正,规定了夫妻权利平等的内容;在德国,1957年公布了平等权利法,1976年公布了改革婚姻法和亲属法,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