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权
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姓名权又称“婚姻姓氏”。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独立人格权的重要标志。当代各国对夫妻姓氏,在立法上有三种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如瑞士。(2)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妻从夫姓,如德国。(3)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如苏联。
我国古代,妻及赘夫无独立的姓名权。出嫁女子一般都冠以夫姓,赘夫冠以妻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夫妻在姓名权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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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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