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
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是
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
白族)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汉族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传统,如今已经不多见了。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
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西方国家对于双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习俗。例如在美国,以往需要妻从夫姓或者保留原有姓氏,通用的习俗是夫妻双方同时在本人姓氏前加上对方的姓氏;夫从妻姓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时尚。在英国,因其王室与贵族阶层未被推翻,较美国保留了更多封建时代的旧习俗,如冠夫姓等,但也可以选择不冠夫姓,这是个人的自由,并且当女性是家族的继承人时,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为她的继承人,也使用母亲的姓氏。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台湾、香港、澳门、
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
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
连战以后叫
连方瑀,但台湾因民法的修正,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前
布政司司长
陈方安生。
1929年5月,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
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
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
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日本,1898年颁布的《
户籍法》中规定“每户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从夫姓,分家后仍用
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战后的新《民事法》,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前所定,或随夫姓,或随妻姓,但大多数日本女子婚后仍照日本的习惯随夫姓。如果女子婚后不改夫姓,会在
亲子关系、财产继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烦。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后改为夫姓,如何智丽嫁到日本从夫姓改名为
小山智丽。不过,有不少人为了各种原因,婚后仍然保留各自原来的姓氏。
美国
爱家协会曾经调查过1000对30-45岁的夫妇,结果调查显示:随夫姓的夫妇比不随夫姓的夫妇
离婚率低,大致能低8个百分点左右。美国的社会学家对此解释说:随夫姓的传统有力于强化“家庭价值”,增强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