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规定男子二十到五十九岁为丁,凡城乡有一丁以上的民户都须承担夫役,但官户享有免役特权。正在担任职役的乡村上民暂免夫役。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民,也要按丁应役。宋代夫役多用
厢兵,故民户夫役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
北宋时,每年春季征调丁男修筑黄河堤岸,谓之“春夫”。一旦出现水患,则征调“急夫”。此外,夫役还用于筑城﹑开河﹑盖屋﹑修路﹑采矿﹑运粮等。北宋时还出现所谓免夫钱,如宋神宗宁十年(1077),允许距河七百里以上的民户交钱免差,谓之“
免夫钱”,以雇民夫,但尚未成
定制。
宋徽宗大观间,命修河春夫,皆纳免夫钱,“定为永法”。宋徽宗末年,征调山东﹑河北民夫运粮到燕山府(今北京),民力
告竭,纷纷
起义。接着,又在全国范围征收免夫钱,每税钱一贯收免夫钱十贯,或按照户等计口出钱,每夫二十到三十贯。
南宋时,某些地区继续征收免夫钱,但民户并未
免役。地方官府往往计算田亩,
强征民夫筑城,护送官员,
运输军粮武器,修治桥道,建造馆舍等,劳役仍然十分沉重。上户富室出钱雇人或强迫客户代役,夫役的实际负担者是下户和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