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
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办、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行为。
三、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一)未按《关于加强
机关效能建设
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失职追究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造成损失的,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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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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